浅议火灾保险现状及强制性购买消防安全责任险的分析

发布时间: 2018-12-06 17:35:02

摘要: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当前关于消防安全保险的现状,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提出了通过法律确定强制性购买消防安全责任保险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险险种的构想。

关键词:保险;强制险;消防

火灾的防范是国家和社会发展不可避免的重要工作,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完全靠政府部门监管的传统消防安全管理模式已经很难进一步达到党和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需求,通过保险等社会化管理手段是提高消防安全水平的重要措施。

1  消防安全责任保险的历史

消防安全责任保险源于火灾保险。火灾保险起源于1118年冰岛设立的Hrepps社,该社对火灾及家畜死亡损失负赔偿责任。 17世纪初德国盛行互助性质的火灾救灾协会制度,1676年,第一家公营保险公司--汉堡火灾保险局由几个协会合并宣告成立。但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是在伦敦大火之后发展起来的。1666年9月2日,伦敦城被大火整整烧了五天,市内448亩的地域中373亩成为瓦砾,占伦敦面积的83.26%,13200户住宅被毁,财产损失1200多万英镑,20多万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灾后的幸存者非常渴望能有一种可靠的保障,来对火灾所造成的损失提供补偿,因此火灾保险对人们来说已显得十分重要。在这种状况下,牙医巴蓬1667年独资设立营业处,办理住宅火险,1680年他同另外三人集资4万英镑;成立火灾保险营业所,1705年更名为菲尼克斯即凤凰火灾保险公司。巴蓬的火灾保险公司根据房屋租金计算保险费,并且规定木结构的房屋比砖瓦结构房屋保费增加一倍。这种依房屋危险情况分类保险的方法是现代火险差别费率的起源,火灾保险成为现代保险

我国于1951年制定了火灾保险条款,目前已发展成涵盖自然灾害和多种意外事故,如附加利润损失保险和附加盗窃保险等的财产保险。经过60余年的发展,我国相关保险虽有所进步,但在承担火灾风险抵御中没有发挥其应尽的防灾防损职能。

2  当前我国消防安全责任保险的现状

2.1我国消防安全保险的组成

目前我国消防安全相关保险主要有两类

第一类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类财产保险。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都是对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补偿。

第二类是对于个人在火灾中的死亡,根据各人所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予以赔偿。

2.2我国消防安全保险的特点

从分类可以看出,我国消防安全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依附性。两类保险均为依附与既有的财产和人身保险业务,目前尚没有具有综合性的单独险种以应对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补偿。

二是非强制性。目前我国规定的具有强制性保险购买要求的法律法规中,尚无陆地固定建筑物消防(火灾)保险强制条款。与火灾相关的财产及人身意外保险均为商业保险公司单方面推广,企业及居民自愿购买的保险产品。

三是非责任性。目前保险公司承保的相关保险产品在理赔条款中,没有对投保人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相关要求,无法达到消防安全责任保险防灾减灾的目的。

3  面临的问题

3.1强制推广的法律风险

我国现行法律中有4部规定了具体的强制保险制度,分别是《海洋环境保护法》、《煤炭法》、《建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强制保险制度的法规有《海上交通安全法》、《旅行社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可见目前在我国的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下,没有关于消防安全责任保险的相关要求。

同时根据《立法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法律火灾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明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范围。因此通过改编公安部或地方相关法规以强制性推广消防安全责任保险的方法已不适合当前法制环境。

3.2企业及公民的相关意识不足

3.2.1消防安全认识不足。

从笔者多年消防安全工作经验观察,目前我国普遍存在消防安全意识薄弱,消防安全知识贫乏的状况,面对消防宣传更多的抱有侥幸心理,没有认识到火灾发生的必然性和危害性。

3.2.2风险意识有待加强。

在国内特定的环境下,居民对发生灾害事故的赔偿更多的寄希望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没有认识到保险的补偿职能,导致普遍性购买保险的行为极为少见。

3.3当前消防安全保险产品定位不准确

现有的消防安全相关保险业务,均采用了固定费率制度,在此制度下形成了相关险种不能达到火灾防控的目的。

3.3.1承保企业推广险种积极性不高

一是承保企业面临的风险较大。因为保险标的的火灾风险的大小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在一年之内其风险大小受很多因素影响,如天气变化、工艺变化、设备变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以及消防系统的可靠性及寿命等。

二是推广难度大,在没有强制性要求,同时相关意识不足的情况下,推出完全新的保险业务可能造成推广成本高,成绩不明显的状况。

3.3.2被保险人火灾预防积极性降低

由于人们对火灾保险缺乏全面的认识,投保后对火灾预防在思想上,组织上,措施上产生松懈的心理。对火灾预防工作态度消极,认为投保后企业就高枕无忧了,从而降低被保险人进行火灾预防的积极性。

因此,在现有消防安全保险业务中,不能明显的体现出保险在消防安全方面的防灾减灾作用。

4  改善的措施

4.1完善法律

鉴于我国消防安全现状,完全市场化推广消防安全责任险很难达到全面普及的实际效果,从英美等国的消防安全保险推广经验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交强险的运作情况来看,通过法律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保险的强制性可以有效提高相关险种的普及率。

现行的《消防法》于2008年颁布,2009年正式实施。目前已进入新一轮的修改程序,建议在修改过程中借鉴《道路交通安全法》使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购买消防安全责任保险具备强制性。

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当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关规章,将是否购买消防安全责任保险纳入到监管范围内,大力推动消防安全责任保险的普及。

4.2提高意识

消防及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重点就火灾的必然性和危害性进行宣传,提高全民火灾防控意识。

保监会及相关保险企业,应当强化保险意识的宣传,提高企业及群众的风险认识,理解保险的重要意义。

4.3改良险种

具备相应资质的保险公司,应当以减少火灾数量,降低火灾损失为目的,以投保人、保险公司、消防机构互动为基础,设立全新的消防安全责任险种,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4.3.1建立浮动费率机制

根据建筑物本身耐火等级、使用性质、硬件设施、消防行政许可情况确定投保基础费率,以此达到提高业主单位的消防设施水平的目的。

依据投保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如:是否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是否开展灭火疏散演练,是否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制度等,以此确定浮动保险费率。从而达到提高投保单位消防安全水平的目的。

结合投保单位火灾情况,消防监管部门检查及处罚情况,收取额外保险费用,对发生火灾事故,被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以及被消防监管部门处罚的单位,额外收取保险费用。以此取得提高单位违法成本,督促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目的。

4.3.2结合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在火灾中,伴随财产损失同时有人身伤害,作为消防安全专项保险,应当将人身意外保险纳入到承保范围内,以此提高投保人的积极性,降低因强制性带来的负面影响。

4.3.3形成消防安全评估机制

消防机构应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对消防安全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及时提供投保单位消防行政许可,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和处罚情况给保险公司,督促投保单位整改火灾隐患。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检查与评估,做到保前、保中、保后的检查评估工作。严格单位投保前的评估工作,加强投保后的定期消防安全检查与评估管理,充分利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保险经济杠杆作用,使投保单位加大火灾隐患检查和整改力度,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消防安全意识。

4.3.4建立共保机制

对于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或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害的投保单位,可以由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共同承保同一笔业务,一旦发生损失各保险公司按照各自承担的份额比例分担赔偿费用。

4.3.5设立火灾间接损失商业险种

火灾间接损失保险,即常用的利润损失保险,是当时人因承保风险发生造成财产损害,导致生产或销售中断,对该中断期间内的利润损失有保险人给予赔偿的保险。

主要补偿的损失包括如果企业经营得以继续本应实现的净利润和中断后仍继续产生的费用。

结论:从我国消防安全管理现状和保险业务开展情况看,推广消防安全责任保险有利于提高社会消防安全水平,适用简政放权的改革方向,但当前法律体系和保险业务并不能适应消防安全责任保险的推广和正常作用的发挥,因此强制性购买消防安全责任保险和完善消防安全相关险种将是通过社会力量减少火灾发生,降低火灾损失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试论我国火灾责任保险制度建设》  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宋英华

《综述火灾保险》  李育安,白凤领,白凤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