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火灾隐患与消防违法行为的异同

发布时间: 2018-12-06 17:24:20

[内容提要]通过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辨析,找出二者的异同,帮助消防监督员厘清概念,改变模糊认识,在消防监督检查中能把握检查的重点,准确认定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合理确定整改期限和处罚额度,提高消防监督检查的质量和效果。

[主题词]火灾隐患;违法行为;辨析

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治中,将重大火灾隐患相关信息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的过程中,会弹出一个“隐患登记”的对话框,点开后发现链接的是“请选择违法行为”。这个现象再次引发了笔者一直以来都在思考的一个问题,即:火灾隐患与消防违法行为是否可划等号,二者能否划出明确界线;实际工作中,消防监督员怎样才能准确认定火灾隐患、辨析消防违法行为。下文是笔者对此问题的思考,权作一家之言。

“火灾隐患”与“消防违法行为”可谓消防工作中使用频率相当高的两个词汇,在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中,却没有像其它词汇一样能够作为专业术语,作出专门的定义解释。对火灾隐患,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三十八条中,规定具有所列6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且不说这6种情形是否都应该确定为火灾隐患,单是用这种简单的列举方法,似乎就难以穷尽全部火灾隐患。再说消防违法行为,顾名思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是也。2014年5月份,公安部下发了《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一文,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涉及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名称及其适用规范作了统一规范,其中也包括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的规范,算得上是一种接近穷举的列举法。但纵观全文,对消防违法行为都没有明确的定义。

由于长期以来,对火灾隐患与消防违法行为没有明显的界定加以区分,在实际工作中,相当多的消防监督员将二者混为一谈,难以把握“根据整改难易程度来确定整改时限”的度,在工作中产生诸多困惑。类似前文中提到的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出现的现象,也可算作其中的一个表现。对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的辨析,笔者认为应该是时候提升到一个较高的认识高度了。

1.火灾隐患

1.1火灾隐患与火灾预防。说到火灾隐患,一般认为,就是指潜在的有直接引起火灾事故可能,或者火灾发生时能增加对人员、财产的危害,或者是影响人员疏散以及影响灭火救援的一切不安全因素。火灾预防工作就是要消除这些可以直接导致火灾发生和扩大蔓延的隐患。笔者认为,火灾预防分为主动预防和被动预防,主要强调对技术规范的遵守。主动预防,主要指加强对火灾危险源的控制和管理,从源头上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整改火灾隐患首要的工作就是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源头性问题排查出来并加以改正。被动预防,则主要是防止火灾事故的扩大蔓延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建筑内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划分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措施都是防止火灾事故进一步蔓延扩大而采取的被动预防措施,这些措施和设施本身是不会发生火灾的,是火灾已然发生之后的事了。

1.2主动预防与被动预防的关系。主动预防是被动预防的前提,被动预防是主动预防的补救措施。主动预防技术含量高,需要专业技术设备才能发现隐患。被动预防通过建筑审核和消防监督检查即可发现。目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存在的问题是主动预防不主动,被动预防不被动。主要表现在实际监督检查中,消防监督员一般很关注消防设施的完好情况,而较少关注火灾危险源的隐患情况,未能将源头上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作为检查对象。火灾危险源是一种客观存在,如建筑物的电气线路、设施设备等经过长时间运行发生老化损坏等,这都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在监督检查中,我们除了检查被动预防的消防设施情况,还应当将火灾危险源客观存在的问题作为火灾隐患,督促整改。

2.消防违法行为。相对于火灾隐患来说,违法行为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组织或个人违反消防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滥用权利,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从性质上来说,消防违法行为可分为一般消防违法行为以及犯罪行为。一般消防违法包括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是刑事犯罪。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并依法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行为,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犯罪分子应实行刑事处罚,这在人们心目中已经得到公认。比如,触犯了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违法行为应该给予刑事处罚。而对一般消防违法行为,人们往往容易忽视,总是认为其情节比较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没有触犯刑罚,所以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其实不然,只要是消防违法行为,都要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消防违法行为,虽然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但同样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损害,所以应受到相应处罚:民事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行为要受行政制裁。况且,有些一般消防违法行为如不及时给予处罚、惩戒,还可能发展为犯罪,从而带来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虽然,《消防法》自1998年颁布以来,已经经过了16年的宣贯实施,但是对于一般消防违法行为,大多数人并不认为自己违法违规,需要消防部门做大量的说服解释工作。就算如此,受消防部队警力有限限制,许多违法行为因没有及时发现并没有受到相应处理。

3、火灾隐患与消防违法行为的区别与联系

火灾隐患与消防违法行为是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的两项重要内容,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3.1火灾隐患与消防违法行为的区别。

3.1.1判断的依据不同。火灾隐患主要从技术层面来讲,违反的是建筑消防方面的标准与规范。比如不按照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就是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违法行为主要从法律法规层面来讲,违反的是法律法规。具体而言,违法行为以主观居多,如未制定相关制度,或制定了但未落实,管理与生产脱节,不按既有规程操作,停用消防设施等,这些都是违法行为。

3.1.2对二者处理的方式不同。对火灾隐患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消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指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对消防违法行为,《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二十条指出,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即:对违法行为除了要求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外,还要依法进行处罚。

3.2火灾隐患与消防违法行为的联系。

3.2.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可以延伸出消防违法行为的产生。比如,火灾隐患逾期未整改就可以导致违法行为的产生,如果导致火灾的发生,轻者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要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的处罚;重者则触犯刑法,要依法负相应的刑事责任。消防违法行为整改不及时,在火灾情况下,作为被动预防的消防设施就会失去功能,这样可以直接导致火灾的蔓延扩大。比如,近年媒体报道多起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或停用或损坏未动作,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甚至发生亡人事故。

3.2.2火灾隐患本身就蕴含着消防违法行为的存在。比如《消防法》第六十条指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一款就是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这种行为既违反了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又同时违反了消防法律法规。

4.对火灾隐患与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理

弄清了火灾隐患与消防违法行为的区别与联系,在实际工作中,对二者的处理也应有所不同。

消防监督检查的主要目的是消除火灾隐患。所以,消防监督员在开展检查时,要熟谙消防技术标准,对场所的主动预防和被动预防措施进行技术性检查。对火灾隐患,应以责令限期改正为主,以消除火灾隐患为目的,根据整改难易程度确定整改期限。同时主动上门帮助指导整改,把主要力气花在火灾隐患整改上,而不能本末倒置,以处罚为主甚至以罚代管,从而偏离消防监督执法的宗旨。对于明显的违法行为,尤其是逾期未整改火灾隐患而导致的违法行为,则应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依法查处,让其违法行为得到法律的惩处,维护法律的尊严。对于消防违法行为,必须加强教育,提升法纪观念,根据消防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依法依规处置,要以罚促管,不能以罚代管,甚至罚了不管。

为了方便消防监督员的工作,笔者建议在修订消防法律法规的时候,将火灾隐患与消防违法行为列为专门术语,作出定义解释,严格区分二者的区别。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3.《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的通知》(公通字[2014]20号)

作者简介: 严彩云,女,1971年12月28日生,湖北省鄂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工程师,联系地址:湖北省鄂州市寿昌大道消防支队,邮政编码:436003,联系电话:13308687855,0711-33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