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片木质房屋火灾事故调查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18-12-06 17:40:29

摘  要当前,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存在较多的问题及困难方面,连片性的棚户区及木质房屋在烧毁后,其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更加繁琐和困难,本文主要就目前连片木质房屋烧毁后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从队伍建设、技术装备、制度完善等方面提出想法。

关键词:连片木质房屋  火灾事故调查  困难  对策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棚户区及木质房屋等连片可燃材质建成的老房屋火灾事故逐渐增多,火灾原因也更加复杂和多样,而火灾事故调查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能否及时、科学、准确地调查、认定火灾原因,就成为消防部队能否切实履行消防法赋予职责的重要标准,同时对教育群众、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对预防同类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总结灭火经验教训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1  连片木质房屋火灾事故调查中存在的困难

日常的一般房屋起火后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经常存在较多的困难,木质房屋因其特殊性及一系列的特殊因素,为火灾事故的调查带来了更大的困难。

1.1火灾现场勘验难度大

连片木质房屋在发生火灾后蔓延速度快,且过火面积往往较大,加之连片木质房屋使用年限长,且大部分位于乡镇农村和偏远山区,消防车到达火灾现场所花费的时间短则几十分钟,长则几小时,即便是消防车能够较快速地到达火灾现场,也难以在短时间内扑灭火灾,扑灭火灾的过程中也会对现场造成一定的破坏, 因此,连片木质房屋的火灾在被扑灭之后,现场往往是一片废墟,无法提取到痕迹物证,面积之大和烧毁破坏严重也为火灾现场勘验增加了难度。

1.2现场调查询问难度大

连片木质房屋多位于乡镇农村和偏远山区,多为岁数较大的老年人在内居住,在沟通交流时存在一定的障碍;且居住者白天时多数外出做农活,夜晚则在睡觉,在火灾初期往往没有人能够看到火灾现场情况,在调查询问时无法得到较多的火灾信息。当前时期,木质房屋中的年轻人多数外出工作或已搬离木质房屋多年,留下的木质房屋多数实际为“空巢”,他们对木质房屋的熟悉程度大打折扣,在调查询问中往往无法得到有价值的信息,无疑为现场的调查询问工作增加了难度。

1.3火灾损失统计难度大。

连片木质房屋火灾烧损率较大,物品及房屋几乎全部被烧毁,现场一般遗留物多为木质柱子、横梁及瓦片,少数存在一些后期改造的砖墙,木质房屋内放置多为十年甚至几十年的年代较久的物品,无相关的票据证明文件,加之现场调查询问难度大,无法完全从询问笔录中印证损失的财产,这些原因都为火灾损失的统计带来了挑战。

2  连片木质房屋火灾事故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连片木质房屋火灾事故调查与其他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一样,由于调查人员业务素质、火灾调查技术手段落后、火灾事故调查制度束缚,加之连片木质房屋火灾事故调查难度大,导致连片木质房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存在诸多的问题,影响了火灾调查的质量,甚至诱发上访和行政诉讼案件。

2.1现有机构设置不合理,兼职火调人员难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目前,大多数支队并未设立专门的火调机构,造成对基层的火调业务指导,火调人员的培训没有正常开展,而且县(市、区)消防部门从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人员也相当少,即便部分人员从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大部分也是“半路出家”,并未进行过系统的学习,且大多数身兼多职,加上受火灾事故调查脏、累和责任重大,且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意识的加强使火调人员时刻都可能成为被告,受到处分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兼职火调人员想法设法离开火调工作岗位,专业素质难以提高。机构设置不合理,火调人员队伍缺乏和不稳定,严重影响了基层火调工作的正常开展。

2.2工作人员在火灾事故调查中缺乏严谨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多数消防监督人员并没有专门学习过火灾调查,而连片木质房屋火灾现场破坏相对较严重,掌握火灾第一手资料比较困难,因此,在遇到连片木质房屋火灾事故的时候常常无从下手,多数时候总是抱着差不多的态度开展火调工作,不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来进行,凭经验办事,随意性大,缺乏一定的科学合理性以及准确性,导致许多火灾原因认定不够准确,甚至导致当事人上访上诉。

2.3火灾调查装备差,技术手段落后

    当前,大部分基层消防大队的火灾调查技术装备十分落后,即使是现有的一些技术装备,在火灾事故调查的过程中使用率也非常低,多数基层单位在勘验过程中仅使用简单的照相和录像设备,同时,由于缺少火灾调查所需的高精尖鉴定设备和火灾现场的严重破坏,在调查中,工作人员也很少会对现场的痕迹物证进行提取和鉴定。有些单位虽然配备了一些火灾调查装备,但由于调查人员缺少学习和培训,利用先进设备开展火灾调查的能力与意识不强,也导致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不科学合理。另外,由于缺少必要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手段,一些重要的火场痕迹物证难以得到长期妥善保管。

2.4制度层面的束缚,影响火灾事故调查

修改后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21号令)于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虽然解决了部分火灾调查中的制度层面的问题,但是在实际运用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如许多基层单位的调查人员为了避免麻烦,缓解警力不足和火调任务繁重的矛盾,经常将一些不适用于简易调查程序的火灾事故按照简易程序进行调查,连片木质房屋火灾事故认定中由于烧损情况严重,往往仅能认定起火部位,无法认定灾害成因和起火点,但《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固定格式对起火点的认定有要求,这将导致基层单位在进行连片木质房屋火灾调查时将简单问题复杂化,牵扯大量精力,且认定出的起火点及成因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3  加强当前连片木质房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对策

3.1改革机制建设,探索推行火灾调查新机制

连片木质房屋在发生火灾后,受灾户数往往较多,很容易引起纠纷,可探索建立火灾事故调查“调解”机制和合理的火灾损失统计方法。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火灾损失统计方法》仍未对农村连片木质房屋火灾统计情况,这些房屋绝大多数使用年限超过百年,对其损失的统计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

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条文规定开展火灾“调解”机制,但是在实际的火调事故调查实践中,“调解”这一机制已运用较多,从实际效果看,也确实解决和避免了部分因火灾事故引起的矛盾纠纷。因此,可在全国探索建立火灾事故“调解”机制。如可以促进当事人自行和解,公安消防机构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以及将火灾事故的原因、火灾发展、蔓延和灾害成因分析给当事人,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相应的民事纠纷问题。还可通过行政调解、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以及诉讼调解等机制来解决连片木质房屋火灾所引起的民事矛盾纠纷。

3.2建立健全火灾事故调查机构,强化制度保障,稳定充实基层火灾事故调查队伍

在支队一级设立专门的火调机构,配备足够的火调人员,并在基层大队确定至少一名专职火调人员,定期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业务工作研讨和火调人员培训班,加强对火调工作的指导,参与承办疑难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同时制定一定的制度倾斜,完善保障制度,使从事火灾调查人员暖心安心放心。可以实行火调岗位津贴补助,从优待警,解决火调人员的后顾之忧,对表现突出的火调人员在职务晋升等方面给予照顾,激发火调人员的学习和工作热情,确保火灾调查人才队伍的稳定。

3.3加强业务理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

抓好消防监督人员的火调业务培训工作,特别是有针对性的强化连片木质房屋火灾调查工作,在遇到类似的疑难火灾案件的时候可抽调火调人员参加,通过集体办案,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同时要加强对火调人员的法律水平的培训,可通过封闭式教学、脱产培训等形式加强对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法律知识的理论提高,出台具有可操作性地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法律知识考试,提高其基础法律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强火调人员现场调查询问的水平,连片木质房屋火灾由于现场破坏严重,其火灾原因的调查多数主要依靠现场的调查询问,因此,要加强对火调人员的调查询问方法和策略的培训,强化对现代化调查工具的运用,依托录音和录像设备等为火灾调查提供有力保障。

3.4加强火灾事故调查的技术装备建设

基层消防机构应逐步配齐火灾现场勘查取证仪器装备、勘查人员个人保护装备,以及刑事技术装备、通讯装备、交通装备等,尽快彻底改变凭经验、凭主观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的旧模式,摒弃随意性的火灾调查态度,提高火灾调查的科技含量,以强有力的数据、科学的鉴定来增强火灾事故调查的科学性与准确性。另外,还应加快研发能便于携带、便于操作的火灾事故调查技术装备和器材,以保证及时、准确鉴定分析火灾现场痕迹物证的有效性,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效率,加强对火灾现场第一手资料的收集。

3.5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研究学习欧美等已建立较为成熟的火灾成因调查机制及技术方法体系,根据我国国情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实际的火灾事故调查机制体系,同时,学习国外先进的现场勘查、调查、实验模拟和火场重现等技术手段,不断提升火灾事故调查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