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火灾事故调查上访问题的成因和对策

发布时间: 2018-12-06 17:52:55

摘  要:近年来,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火灾事故调查方面的上访问题时有发生。本文以我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实践为基础,简要介绍了火灾事故调查上访问题的表现,分析了火灾事故调查上访问题的成因和对策,为预防和化解火灾事故调查上访问题提供借鉴。

关键词:火灾事故调查;上访;成因;对策

火灾事故调查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重要职责,火灾事故认定结论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同时还关系到公安消防机构的形象,社会的稳定以及相关政策、法规、规范的制定和修订。火灾事故调查专业性、技术性要求非常高,火灾调查人员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近年来,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火灾事故调查方面的上访问题时有发生,有些还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正常工作和消防部队的形象。如何及时、客观、公正、合法地调查处理火灾事故,有效预防和化解火灾事故调查产生的上访问题,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亟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1 火灾事故调查上访问题表现形式

2014年以来,总队先后接待了各地市二十余起火灾上访,从对这些火灾上访的调查情况来看,反映出基层火灾调查与实际工作需要还存在较大差距,火调工作基础仍然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

1.1 对火灾事故认定不准造成上访

2013年发生的某小区住宅火灾,实际是取暖器引起的火灾,现场痕迹清晰,证据齐全,但基层大队给当事人发了一份“不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吸烟引起火灾”的认定书,因为在起火房间内还有手机在充电,当事人想到如果是取暖器火灾就是自身的责任,而手机充电引起的火灾或许可以得到赔偿,因此选择上访,给支队、总队工作带来压力,造成了不良影响。

1.2 长官意识的主观臆断导致上访

 某村联建房住宅火灾发生前,现场周围燃放过烟花,但基层大队却出了一份“排除雷击、放火、烟花爆竹等引发火灾因素,不排除主卧室内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认定书,当事人当场表示反对,继而上访。总队调查人员到现场组织调查实验,购买同型号的烟花在同一地点燃放时,发现存在火星掉落到起火部位的可能。通过调查了解得知,该起火灾系领导干预认定,作出了与事实不符的火灾事故认定。

1.3 火灾事故认定书表述不严谨导致上访

某办事处火灾涉及三家单位,损失860多万元,前期调查深入细致,但基层大队出具的认定书却出乎意料。火灾发生当晚,甲公司20:30打烊关电关门,乙公司21:38打开商场内的照明灯,为丙公司加班装修提供照明及施工用电,大约10分钟后发现火灾。乙公司的广告牌已停用多月,甲公司的广告牌火灾当晚处于关闭状态,丙公司的广告牌电气线路正在安装,基层大队认定的起火部位在“建筑二楼西北角距西墙3.3米距楼板2米的XX电器(甲公司)广告牌区域”,在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用甲公司广告牌的名字描述起火部位,给受灾户带来歧义,纷纷向甲公司索要赔偿,造成甲公司频繁上访,给支队、总队工作造成极大被动。

1.4 火灾事故调查与认定随意导致上访

某公司棉麻仓库火灾,两家公司共一堵墙,一边是水基涂料仓库,另一边是棉花、废棉仓库。涂料仓库没有电气线路、可燃物、也没有人员活动;棉花仓库有照明灯具及线路、可燃物荷载大,且火灾发生当晚有人在工作。基层消防大队出具了“起火部位为佳仕佰涂料咸宁有限公司涂料仓库南面墙西侧处”的认定书,消防机构没有证据和理由解释当事人提出的质疑。

  1. 火灾事故调查上访问题的成因

2.1 火灾调查力量薄弱,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一是目前仅总队和少数支队设有专门火调机构,大部分支、大队未配备专职火调人员,缺乏专业的机构和人员研究钻研火调业务工作;二是基层火灾调查人员大多未经专业学习和培训,难以胜任日益繁重的火调工作任务,难以满足社会面对火调工作的高标准需求;三是火调工作辛苦、环境恶劣,在当前公安消防机构人员流动频繁的现实背景下,火调人才队伍的稳定性有待提高。

2.2 个别火调人员服务意识、责任意识不强

个别火调员对一些火灾当事人提出的问题避让推托,处理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或观点随意性大,对火灾调查工作疲于应付,不积极主动与群众沟通解决,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程序不规范,取证工作不细致、不及时,法律文书措辞不严谨,数据不准确,在火灾现场勘验时很少使用专业工具,火灾事故调查的科学性、准确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2.3 起火原因日趋复杂,调查难度增大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发展,一大批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其中一些引发火灾的机理短时间内还不被火调人员所熟悉,随着起火原因的复杂化,火灾调查工作难度相应增大。

2.4 对火灾调查工作重视程度不均衡

针对发生的伤亡大、损失大、影响大的火灾,公安消防机构和火灾调查人员高度重视,而对于一般火灾,部分火调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松散懈怠,存在调查程序不完整、证据不充分、文书不规范等问题,以致引发重新认定、复议、诉讼等。

2.5 群众维权意识日益增强

随着社会的发展,群众利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权益的观念明显增强。发生火灾后,利益关系人迫切需要消防机构查清火灾原因,以向火灾责任方索取民事赔偿。一旦消防机构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与他们的看法、利益不一致时,就会提出重新认定,对重新认定不服的,就可能导致上访、诉讼。

2.6 司法制度不健全

我国《消防法》规定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没有规定民事责任。《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法律也没有对火灾事故侵权类似案件的归责原则作出规定,该情形阻断了火灾事故调查与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之间的联系,导致火灾事故的民事主体责任难以确定,火灾受害方起诉谁的问题解决不了,火灾民事赔偿诉讼难以得到正确有效处理,这就客观导致了火灾上访案件的增多。目前,甚至在社会上出现了专门以替人上访为生的“上访专业户”,这些人每天接洽各种“上访客户”,以帮助“客户”争取最大的利益为目的,无休止的缠访,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3.火灾事故调查上访问题预防对策及建议

3.1 高度重视,稳定火调队伍

将火灾事故调查列入“依法治火”的主要内容,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政策,适当优化火调人员的政治经济待遇,完善火调干部表彰奖励机制,在政策上创造栓心留人的良好环境,以保持火调队伍持续稳定的战斗力。

3.2 强化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采取定期培训、跟班锻炼、实战联动等多种形式,推行火调实战化培训。通过举办火调业务知识讲座和案例交流评选活动,在提升火调员火调理论水平的同时,通过真实案例,强化其办案的正规化意识及火调团队的协作意识。加大邀请全国火调专家到火灾现场教学指导频次,为更多火调员提供向专家学习的机会,切实提高基层火调员火调业务能力。

3.3 科技强警,提高火调工作技术含量

总队、支队火调部门要加强与社会机构及高校院所的互动合作,共同组建火调专业技术课题攻关平台,并与之建立时间、课题、经费等连续有力的保障体系,大力研究解决火调过程中存在的操作及技术难题,提高火调成果的实际应用价值和社会服务水准。火调员要学会熟练运用现场勘验仪器,在实践中研究开发便于操作、便于携带的火灾事故调查技术装备、器材,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3.4 规范执法,落实火灾调查各环节

一是勘验前要全面细致了解火灾现场情况,火调人员应对火场有一个全面、客观、详细的了解,明确勘验、询问等程序中的重点和方向。二是现场勘验中要注重火灾痕迹的固定和提取,尽量避免勘验过程中人为破坏。当发现有证明作用的痕迹物证,应作笔录、照相和录像,必要时邀请见证人、当事人和起火单位代表过目后再提取,同时注意物证提取的方法和手段,并妥善保存。三是调查询问中要保证询问笔录的合法性。在询问笔录制作过程中坚持 2名以上火调人员进行,并由具备岗位资格的火调人员询问,法律手续要完备,应注意的是:询问不满 18周岁的人员,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给处于病危状态中的当事人做笔录时,应有见证人在场。四是在出具认定书时对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的描述要准确。

3.5 争取政府支持,认真解决群众困难

对一些消防部门难以解决的上访问题,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多渠道推动有关疑难消防上访问题的解决。要注重倾听当事人的想法,当好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协调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消除因火灾事故产生的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对缠访缠诉群众、通过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来开展行政救济、司法救助、亲情帮扶等,有效解决上访群众的实际困难。

3.6 加快立法,完善火灾案件的审判标准及救济途径

一是要加强对我国火灾事故调查领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修改完善,使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有法可依。加强火灾事故认定的司法审查,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一套靠司法审判解决火灾事故案件的有效机制,限制火灾案件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减小因多次使用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误差叠加效应,有效降低此类案件的上诉率、申诉率、抗诉率和上访率。二是研究完善司法救济手段,最大限度减轻受灾当事人的压力、痛苦和损失。三是推广社会救济途径,研究试行类似于财产保险等社会救济方式,帮助受灾当事人分担财产损失,从源头上减少各类恶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4.结束语

信访上访事件一旦发生,为做好稳控和化解工作,使得案结事了、停访息诉,所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代价是巨大的。因此,火调人员在调查认定火灾,尤其是调查涉诉涉访、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火灾时,一定要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穷尽一切科技手段,认真搜集分析证据,严格遵守调查程序,切实把握工作的主动权,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信访上访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Z].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1号.2012.7.17.

[2] 火灾现场勘验规则[S].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839—2009. 2009-08-01.

[3] 火灾原因调查指南[S].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 812—2008. 2009-01-01.

[4] 王文杰. 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M].法律出版社.20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