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当前混编合同制消防中队管理教育模式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18-12-06 17:54:30

摘要:混编合同制消防中队是现阶段为实现公安部提出的构建“以公安现役消防部队为主体,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队伍为补充,企业专职消防队、民间消防组织和消防保安队伍为基础”的中国特色消防力量体系在过渡时期的建队模式。在当前现役警力编制紧缩与城市消防站建设迅速增多的矛盾中,合同制消防队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除公安现役队伍以外稳定、专业的消防力量建设的新途径、新趋势,做好当前基层消防中队混编队伍的管理和体制改革的探索已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合同制消防  管理  教育
1  当前基层消防中队混编队伍模式
  目前的消防体制仍是以现役部队为主,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相结合,自从2006年公安部下发文件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以来,全国各地纷纷组建合同制消防队伍(本文所指合同制队伍特指在消防部队建制管理下的从事一线执勤的合同制消防员及队伍),合同制队员加入现役官兵队伍充实到灭火救援一线,此举有效地缓解了部队一线灭火救援和执勤压力。近几年由于城市消防站建设不断扩大,数量不断增多,部分省份开始建立合同制消防队伍,我们湖北总队建立的合同制消防中队起步较晚,而且并非完全“合同制队员”,合同制中队属于现役官兵与合同制队员混合编制,采取现役干部担任中队领导、指挥员,现役士兵担任中队重要岗位,如驾驶员、给养员、装备技师、中队长助理、班长等,合同制队员主要担任战斗员岗位。

2  混编合同制消防中队管理教育现状分析
2.1思想层面

2.1.1现役官兵思想认识不足,摆位不正。现役官兵常以“正规军”自居,不能充分认识合同制队员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为合同制队员是部队招用的“临时工”,仅仅是现役力量的补充,在实际工作中会出现“重现役,轻合同制”的偏差。

2.1.2合同制队员入伍动机多样,定位不准。合同制队员的入伍动机受到家庭成长环境、教育背景、社会经历、个人理想等方面因素影响,表现为“家长意愿型”、“职业过渡型”、“打工赚钱型”和“献身事业型”。入伍工作后,很多队员不能正确认识消防工作的神圣使命,自我定位为“打工仔”,政治思想觉悟低,不能理解“准军事化”管理的严肃性,认为待遇低、任务重,容易出现思想波动。

2.1.3人员心理发展阶段不同,形成冲突。心理学将年龄范围在12岁至20岁的发展阶段界定为青春期,20岁至40岁为成年期。处在不同阶段的人具有独特的社会建构,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存在巨大差异。混编中队现役人员一般为干部士官,年龄较大,心理成熟稳定;合同制队员大部分处于16岁至20岁之间,属于青春期后期,具有独立性与依赖性、自制性与冲动性、成人感与幼稚感的矛盾心理特点,性情忧虑、暴躁、易怒、叛逆,心理状态不稳定。两种心理阶段特点在混编中队同时存续,必然造成思想层面问题复杂多变。

2.2管理层面

2.2.1干部缺位,管理方法单一。中队干部按部就班,教育方法、手段及思路依然停留在过去,发现和解决新的具体问题能力不足,统筹能力和大局意识欠缺。在管理合同制队员时,奉行“拿来主义”,试图全盘照搬现役部队管理模式,不作具体分析,导致出现管理效果的“水土不服”。

2.2.2队员缺课,自身要求不高。由于缺少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部分合同制队员对消防业务学习兴趣不大,训练怕吃苦,管理不愿受约束,对消防事业不热爱。甚至有人抱怨全天候的执勤备战体制、现役制的一日生活制度、高强度的体技能训练,尤其是在手机等电子产品使用管理上意见较大。

2.3制度层面

2.3.1是招聘使用模式不完善。目前,合同制队员与劳务公司订立劳动合同,通过劳务派遣形式补充到各单位,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招工难”的问题,充实了一线灭火救援力量。但是,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属于企业性质,与作为用工单位的消防部门在性质宗旨、利益追求上存在差异,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招聘的标准与程序、部队的使用与管理以及队员的选择与判断,导致队伍管理教育的不确定因素增多。

2.3.2是法律保障不完全。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在适用范围上强调临时性、补充性、替代性,在劳动报酬上首次明确了“同工同酬”原则。另外,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方面,现行法律法规都有较为明确的表述。但在实际操作中,劳务公司、消防部队以及合同制队员三方法律关系存在一些问题,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障还不完善。

2.3.3是奖励激励机制不健全。目前,立功受奖问题是合同制队员管理的瓶颈,既不能适用针对现役官兵的《纪律条令》,又缺少专门的地方政府奖励项目。自2007年以来,获得过武汉市政府授予的“武汉青年五四奖章”的合同制消防员仅为“抱火哥”皇甫江武一人,另据中国消防官方微博称,皇甫江武也成为了全国消防历史上首位获得此殊荣的“合同制消防员”。在合同制队员的绩效考评机制中,中队自由裁量空间较小,奖惩的杠杆作用发挥不明显。一些经验丰富、工作能力强的同志成为灭火救援的中坚力量后,责任增大,工作增量,但相应待遇的提高却很有限,挫伤了积极性,骨干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造成人才流失。

3  对混编合同制消防中队管理教育模式的思考

3.1做好“三员”思想工作,把好思想认识关

3.1.1现役人员。疏通现役官兵与合同制队员之间的关系,增进了解沟通,逐步消除隔阂,做到“两个尊重,一个一样”,即尊重合同制队员的人格、劳动,关爱要与现役官兵一样。组织社会阅历丰富的干部、士官,向年轻合同制队员传授“生活经”,时刻把“温暖”二字带给每名队员,积极营造“现役合同是一家”的浓厚氛围,打开他们“话匣子”,拉近思想距离。干部要认真了解每名合同制队员的思想状况,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与他们进行谈心,准确了解、掌握情况。

3.1.2合同制队员。采用合同制队员易于接受的形式,开展消防部队传统教育,帮助合同制队员树立正确“三观”,将其思想深处的“临时工”改写为“主人翁”,删除“打工思维”,植入“消防员最美”观念,进而产生“蝴蝶效应”;注重培养合同制队员紧张的工作作风、自觉的纪律观念、高度的奉献精神和强烈的集体荣誉感;树立民主意识,加强队员与队员之间的沟通,队员与干部之间的沟通,尤其是队员与现役士兵之间的沟通,增进团结,互敬互助。

3.1.3党员队伍。中队党支部是坚强的战斗堡垒,一个党员就是一面旗帜。党员在混编中队要做到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做勤于学习、乐于奉献、艰苦奋斗、守法自律的模范,多尽一份责任,引领中队全员特别是合同制队员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观念、根植法治理念。

3.2实现劳动者“三权”,把好政策法规关

3.2.1休息权。劳动者享有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其内容包括休整权、休假权、休闲权、安宁权。根据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合同制队员的休息权应当区别于现役官兵对待。笔者认为,除维持部队正规秩序和执行任务外,一般不应随意占用合同制队员休息时间。在休假问题上,按照“职业运作,弹性管理”模式,现役官兵休假执行现行规定,改革合同制队员休假制度,在保证执勤力量和稳定队伍管理的基础上,适当放宽休假条件,允许短期分散休假,提升队员工作热情。

3.2.2健康权。与现役制官兵有所不同,合同制队员的医疗、保险等社会福利保障相对较弱,应当给予特殊保护,执勤训练、后勤保障计划要更加科学合理。根据身心发展特点,在合同制队员接触火灾现场浓烟黑暗环境、交通事故的血腥场面后,必须及时进行心理疏导,严重时需要请专业医生进行心理干预;训练应循序渐进,以基础耐力、协调性训练为主,开展力量训练时要特别注意因人而异、因材施训;伙食营养要科学均衡。

3.2.3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混编中队在管理教育中,应当尊重合同制队员作为劳动者的主体地位,不应忽视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避免造成侵权。与现实联系较为紧密的权利主要有:一是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消防部队虽然对新合同制队员进行集中培训,并设置了实习期,组织考核通过后才正式录用。但此类培训对合同制队员仅做出消防战斗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其他专业鉴定有待增加。二是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有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种职能,在保障合同制队员权益和促进部队管理教育方面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可以作为部队、家庭、社会“三位一体”共育模式的有益补充。
  3.3坚持“三规范”,把好制度建设关

3.3.1规范政治待遇。在政治待遇上,坚持现役官兵与合同制队员完全一致的原则,中队党支部、团支部要积极吸收合同制队员加入党、团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向合同制队员开放部队“三大民主”阵地。在立功受奖问题上,部队要真正关心合同制队员的精神诉求,依据政策法规研究可行方案,积极提请地方政府解决;过程中,部队应通过加大物质奖励力度或实行奖励性休假等措施,让合同制队员最大限度地感受到组织温暖。

3.3.2规范管理标准。混编中队应坚持部队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正规化建设标准,维护“四个秩序”。在此基础上,对合同制队员的管理要把握原则,对照支队下发的各类管理细则,结合中队实际科学进行,不能搞“一刀切”。在手机使用、请假外出、驻地交友、恋爱结婚、举报维权等较为敏感的问题上,中队干部要运用智慧、把握主动、坚持原则、区别对待;同时,要做好现役士兵的管理教育,预防出现攀比思想。

3.3.3规范工资标准。近年来,各级政府关于合同制队员的福利待遇的规范性文件都相继出台,解决了实际问题。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由于现役军人不在《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内,因此,合同制队员的劳动报酬标准缺少参照对象,既不能对照义务兵津贴标准,又与士官工资存在较大区别。当前,必须依法通过有效途径对合同制队员工资标准进行再次明确,确保混编中队平稳发展。

3.4加强“三建设”,把好栓心留人关

3.4.1加强在职培训构建,实现岗位成才。部队依托驻地高校开办本科、大专函授班等,鼓励现役官兵和合同制队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掌握专业技能;对合同制队员还可进行防毒防化抢险员、抢险救援器材调配工、维修工、消防战斗员、供水员、通信员、防火员、可燃气体(毒气)检测员等岗位的教育培训,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的职业技能签定。对于服务期限较长、表现优秀的士兵、合同制队员离队时,可组织其学驾驶,参加建(构)筑物消防员培训,并依托消防协会或安保服务公司,推荐到社会单位从事消防系统操作、维护和专职防、灭火工作。

3.4.2加强警地共建,培养复合人才。为解决混编中队消防车驾驶员缺配现状,消防部队可以依托劳务公司,招聘持有地方驾照的人员,经过相应培训取得武警驾照,补充到消防车驾驶员岗位。同时,部队要积极与当地学校、卫生、餐饮、汽修等培训机构开展警民共建,充分利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拓展现役官兵、合同制队员培训渠道,大力开展两用人才培训。采取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全、集中培训与分期轮训、理论培训与实践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教育培训形式,为现役官兵、合同制队员搭建成才平台。

3.4.3加强警营文化建设,培养综合型人才。根据现役官兵、合同制队员的文化基础和本人愿望,结合部队的实际,开展知识类、体育类、文艺类等警营文化活动,形成“一队多品”,营造浓厚的消防部队文化氛围和栓心留人环境,同时促进个人综合素质的发展。

4  结论
  以现役消防中队为主导、合同制消防中队辅助并行的新型体制下,将现役制与合同制队伍分开管理,通过建立激励机制,盘活两支队伍的优质资源,通过争取待遇保障,解决合同制队伍后顾之忧,有效控制人员流失,解决好混编队伍难管理、战斗力低等问题,相信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重视下,合同制消防中队必将成长为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消防部队里不可或缺的尖刀力量,他们的加入必将为消防部队充分延展其社会性、地方性、公益性的特色提供强有力的后备保障与应急基础,为平安中国作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