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期火灾追责谈当前单位消防监管

发布时间: 2018-12-06 18:29:16

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较大以上经济实体单位数量不断增加,给消防监管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特别是近年来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火灾事故责任追究范围和力度也空前加大。当前消防监管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一旦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不管消防部门日常工作如何开展,均会因不同程度的疏于监管或监管不力而受到追责。如何有效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最大限度降低火灾,成为第一要务。

关键词:  社会单位  消防安全  监管

1  近年来几起火灾及其追责情况

2010年11月15日的上海静安区教师公寓特大火灾(导致58人死亡,71人受伤)中,54名事故责任人收到严肃处理,其中26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消防监督人员也受到追责。[1]

2012年6月30日15时40分许,天津蓟县渔阳镇中昌北路3号的莱德商厦发生重大火灾,致10人死亡、1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26万元。天津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11日公布了火灾责任事故处理结果,19名责任人、4个责任单位受到处理,其中8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9人给予行政处分。[2]

2013年4月14日6时左右,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前进东路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发生火灾,8时50分大火被扑灭,火灾造成14人死亡,28名相关责任人被追责。

2013年6月3日,吉林宝源丰禽业公司发生火灾,共造成121人遇难,77人受伤。2013年7月7日,国务院对该起事故作出调查处理结果和有关责任追究意见:对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大队长吕彦东等19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包括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兼省公安厅厅长黄关春等在内的23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

从以上几起火灾追责情况可以看出,火灾追责的范围越来越广,责任也越来越重,从消防部门主要领导到普通监督干部,从滥用职权受贿被追责到疏于监管单独追责,从党纪处分到刑事追究。在当前,从某种不严谨的意义上来说,消防监督已经成为悬挂在监督部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The Sword of Damocles)”,亡人火灾发生之时,也就是剑封咽喉之刻——疏于监管未发现火灾隐患或发现火灾隐患未定期督促整改,都将涉嫌玩忽职守。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在当前形势下抓好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笔者浅谈一下个人想法。

  • 社会单位消防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在公安部消防局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公安消防部队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深化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全面推广社会单位“四个能力”达标建设、“户籍化”建设和“网格化”管理,社会单位火灾防控能力进一步增强。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火灾预防能力距离经济社会发展安全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各类亡人和财产损失数额巨大的火灾时有发生。结合工作实际,归纳起来,当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类问题:

2.1思想认识不清,主体责任意识不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修订,以下简称《消防法》)对政府及其部门、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作出了概括性规定,但未明确规范国家机关的消防行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过度集中于消防部门。消防部门发现隐患后,依照法定权限自己无力解决的,敦促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整治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往往以排查火灾隐患是消防部门为托辞,使隐患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而被监管单位一旦发生火灾,消防监督人员又成为被问责的主要主体。同时,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较淡薄,过度依赖于消防部门,消防安全自主管理、责任自负机制还未真正建立起来。

2.2消防基础薄弱,监督警力明显不足

当前我国正处在处于经济和社会加快发展和即将转型的关键时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的凸显期。消防工作的发展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较多,社区(农村)消防工作相对薄弱。在特定的发展历史时期,在大部分中心城区集中出现了一批未经消防许可擅自建设的“先天性”隐患工程项目。机关、团体、企事业等社会单位数量庞大,消防监督任务极其繁重,而目前消防监督人员编制少,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人员数量明显不足,消防部门陷入了疲于应对、难以保质的困境,漏管和监管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易被追责,而且难以长效确保消防安全。

2.3业务素质不强,安全管理水平不高

一方面,消防单位为减轻经营成本,不断精简人员,大多没有专门的消防管理部门,而是把消防工作纳入安全部门统一管理。更有一些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不管不问,安排一些难于履行职责的老弱病残或文化素质相对低下的人员来管理消防工作,导致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消防监督人员整体业务素质不高,不能满足消防监督工作的需要。近几年来,消防部队院校和地方高校毕业生进入消防部队日益增多,从总体上来看,干部的整体文化程度有了大幅提高。但由于消防部队分工越来越精细,消防监督工作的专业性越来越强。少数消防监督员仍存在业务素质偏低、业务能力较差、隐患发现能力不足、发现隐患不知道如何指导单位改正的现象。

2.4岗位调整频繁,工作衔接机制空白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现役体制下的消防内部各岗位和监督员工作区域都在频繁调整,由此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一是从其他岗位到防火监督岗位,没有严格的转岗要求,加之受社会上一些不良执法理念的影响,部分监督员缺乏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对执法的严肃性认识不足;二是监督员岗位调动过于频繁,加之监督员离任上任之间工作交接也只是大概的交接,并没有单位监管的具体交接。在当前大多单位基本资料不齐全不完善的现状下,新任监督员不得不重新进行摸底建档,在人少事多的现状下,有的监督员甚至离任后对自己监管的单位基本情况还没有摸清楚;三是频繁的调动也冲淡了监督员整治火灾隐患的积极性。部分监督员拈轻怕重,只有上级或领导督促的事才积极去做,对领导没有督促的辖区棘手的、难以整改的隐患不管不问。

2.5法律规范滞后,脱离实际工作需要

当前,我国初步建立了以《消防法》为基础,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补充,以技术规范、标准为配套的法律规范体系。但是由于我国消防法制建设刚刚起步,消防法律规范体系仍不健全。一是法律法规之间缺乏统一性。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消防安全工作归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理,生产安全工作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管理,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又包括企业防火。现实工作中,这种分工存在着很多交叉执法的弊端,特别是有的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消防业务不熟悉,在安全检查时却要乱指一通,真正发生火灾后,却“逃之夭夭”;二是技术规范之间缺乏协调,导致标准不统一。以住宅建筑为例,有消防安全要求的就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宅建筑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国家标准,而标准之间缺乏协调性合统一性,许多规定相互冲突;三是消防技术标准滞后。在城镇化不断加快的进程中,各种超大体量综合性建筑物和超大型工业厂房、新型材料大量涌现,并迅速得到广泛应用。这些都突破了现有消防技术标准,而新的国家标准难以及时出台,导致消防工作落后于现实需要。

3  加强社会单位消防监管的对策

3.1强化思想认识,厘清消防工作主体责任

《消防法》明确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具体规定了消防工作相关责任主体具体职责。一是明确政府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考评,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二是厘清政府部门责任。整合修订《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解决部门“九龙治水”监管弊端,明晰各部门职权职责;三是强化单位主体责任。社会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执法部门通过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督促社会单位建立自主管理、自我负责的消防工作主体意识;四是积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通过广泛宣传、积极发动,借助群策群力,加快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3.2巩固基础设施,破解监督警力不足难题

以政府为主导,科学编制、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加大消防投入,巩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解决消防监督警力不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一是优化警力配置。人不尽其才是对人才最大的浪费,在警力不足的前提下,合理的警力资源配置可以实现有限资源效益最大化;二是巧借社会资源。警力有限,民力无穷。当前社会单位消防监管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由政府出资招聘消防文员,同时投入专项培训资金加大对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社区网格员的培训和装备配置,通过消防文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力量,有效缓解警力不足的难题;三是向科技要效率。加快推进警务工作信息化和消防监督检查装备现代化进程,全面提升火灾防控科技含量。依托“户籍化”建设平台,完善单位基础台帐,实现重点单位动态监管;依托社会创新管理平台和矛盾联合化解机制,实现消防隐患逐级化解和部门联合治理;依托信息化平台,实现工商、文化等各相关部门资源互享,这些科技手段都将大大提高消防监管的效率。

3.3加强业务培训,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一是要建立转岗培训制度。对于从其他岗位转向防火岗位的消防干部,都要进行转岗前的培训和考核,并且将这种考核前移到任职之前,考核不通过的,不予转岗;二是建立定期轮岗培训制度。以支队或总队为单位,通过消防夜校、封闭式集训等各种形式定期开展业务培训考核,并将考核情况纳入个人绩效考核范围。培训过程中,除对新颁发的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等开展集中学习外,还可以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开展各项专题学习讨论;三是健全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抓实抓牢消防职业资格培训,加强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重点工种等特殊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技能培训,为社会单位培养消防安全“明白人”。全面贯彻《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深化社会化消防安全大宣传大培训,不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防御能力。

3.4完善工作对接,实现消防工作持续发展

一是要建立离任交接制度。明确交接内容、规范交接程序、严肃交接责任。将单位监管基本情况,特别是个别单位由于各种原因大量火灾隐患未及时整改等内容进行交接。军政主官可与离任审计一起进行,其他监督干部单独进行;二是实现消防监督员、派出所社区民警和社区网格员三级无缝衔接。将社会单位按照规模大小划分为重点单位、派出所重点监管场所和小商业门店三类,分别有监督员、社区民警和网格员进行监督管理。各自负责并定期互动,发现重大隐患问题逐级上报。三是建立消防责任制对接。从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到行业系统、再到社会单位,明确各级相关主体法律责任,并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从上到下一条消防安全“责任链”,环环相扣、层层相连,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将严格依法追究该层级的法纪责任。

3.5健全法规体系,紧跟经济社会发展步伐

一是加强消防立法,弥补法律漏洞。我国目前尚无消防行政法规,建议由国务院制定一部消防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对国家机关消防职责、职业消防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等目前尚无法律明确规定的内容加以明确,以弥补各类法律漏洞。二是及时整合相关法律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对当前《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范和消防技术标准相关规定存在相互冲突,规定有空缺的问题,及时加以整理汇总,并明确专门的机构负责逐级上报。用实际工作去协调、指导消防法律规范、技术标准的立、改、废等工作,使消防法律规范、技术标准能够尽量满足实际应用需要。三是加快推行消防技术服务步伐。积极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整合社会资源,加大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和引导,积极吸收中介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加快研究新型建筑和新型材料的防火技术研发,加快推进新型建筑、新型材料的消防标准规范的制定和出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消防安全技术服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关于推进落实《湖北省消防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的意见(鄂公消〔2112〕56号)2011.5

[4]姜明安.行政执法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5]杨隽、赵连琦.消防监督管理.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6]孔凡青.从中国文化的特征看当今中国公德建设.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