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6.3”吉林德惠火灾看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 2018-12-06 18:36:46

摘  要:纵观近几年的多起火灾事故,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俨然是罪魁祸首。由此可见,反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已成为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笔者将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以及出现的原因,并从思想认识、现场管理、监管力度、法律约束以及社会责任等多方面探究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的预防对策。

关键词: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  消防安全  预防对策

2013年6月3日7时3分,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宝沅丰禽业有限公司厂房起火爆炸,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谁能料想一个禽类加工厂能够造成这么大的伤亡,给遇难家属带来了极大的悲痛,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反思。新华网一篇《吉林德惠火劫警示录》为我们还原了现场:“为什么要锁门?”“后来好像是有人拿钥匙开开了,才跑出来。”“几十条人命就死在了大门口”。……设想一下:要是没有钥匙,那会怎么样?我相信谁也不会希望发生这种惨剧。很显然,此起火灾是由于安全出口被锁闭才造成如此大的伤亡,安全出口被锁闭是一种经常出现的违法行为,笔者就结合这场火灾事故谈谈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

习惯性,不难理解,就是一种“通病”、屡屡出现的惯性做法。所谓的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是指那些在我们身边经常发生,习以为常却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行为。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平时不足以引发火灾事故,然而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导致群死群伤。因此,反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是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具有重要性、紧迫性、广泛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等重要意义。

1.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种类及后果

笔者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总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

1.1安全出口锁闭和疏散通道堵塞。

安全出口锁闭和疏散通道堵塞是最常见的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之一,其危害是一旦发生火灾,人员将无法从疏散通道内迅速逃生,而且疏散通道内堆放的杂物大多是可燃物,增加了建筑物火灾荷载和燃烧速度,加速火灾的发展;同时安全出口被锁闭,将使单位的员工和相关人员逃生无门,最终葬身火海,形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

1.2擅自停用自动消防设施。

自动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主要作用是实现火灾的早期报警,从而能够及时通知人员安全疏散,同时通过自动排烟系统确保疏散走道的安全,而且能自动扑救火灾,能有效的控制初期火灾,减少损失,有效的保障人身安全。一旦停用,其危害是发生火灾后不能及时发现,从而不能将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致使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3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

防火分区处的防火门主要是在火灾时关闭,有效阻止火势、烟气向未失火区域蔓延;疏散楼梯、前室处的防火门主要是在火灾时关闭,有效阻止火势、烟气向前室、楼梯间蔓延,确保疏散设施的安全性。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其危害是一旦发生火灾,防火门将失去保护作用,致使火势迅速蔓延,“小火成大火”。

1.4防火卷帘门下堆放物品。

防火卷帘门是具有一定耐火极限的防火卷帘,在火灾时降下,将失火区域与建筑内部其他部分完全分隔开,阻止火势、烟气蔓延。防火卷帘门下堆放物品,其危害是一旦发生火灾,卷帘门将无法正常下降,从而无法发挥分隔作用,导致火势迅速蔓延,影响火灾扑救。

1.5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标志形同虚设。

消防应急灯的作用是在发生火灾时,非消防电源切断,正常照明中断,消防应急灯工作,维持火场所需最低照度,帮助人员疏散;安全出口标志的作用是在发生火灾时,正常照明中断,火场能见度低,安全出口标志能正确显示安全出口位置,引导人员疏散。在许多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标志,场所经营者或业主始终认为充电状态是一种浪费行为,所以没有消防人员检查时,就将插头拨掉,一旦发生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将无法正常工作,致使火场“黑乎乎”一片,人员无法迅速、准确的找到逃生路线和安全出口。

1.6遮挡室内消火栓。

室内消火栓是在进行内攻灭火时提供水源的一种重要消防设施,发生火灾时,可以利用室内消火栓接出水带、水枪进行灭火。一旦被遮挡,致使消防队员在进行内攻时无法迅速找到有效水源进行扑救,火灾会迅速蔓延。

1.7堵塞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是确保发生火灾时消防车能迅速抵达火场进行火灾扑救,消防车道被堵塞主要体现在很多人图方便,随意停放车辆;当前私家车辆增加迅速,而原有的地下车库和地面停车场已无法容纳所有车辆,因此部分司机就直接将车停放在消防车道上,如此一来消防车道被堵塞。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将无法接近起火部位进行灭火,或者在灭火过程中战线较长灭火效果不佳。

1.8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

目前很多单位出于防盗和防逃费等各种目的,在门窗上设置无法打开的防护栏,这已成为很多单位装修时的一个惯例。近年来,多起火灾都是因为这种情况才酿成大祸,如2002年“蓝极速”网吧,因为窗户被铁护栏封住,最终造成24人死亡。

2.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的原因分析

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是指长时期养成的,一时不容易改变的行为,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2.1对习惯性违法行为重视程度不够。

很对单位负责人存在无所谓的心理,认为存在消防违法行为是必要的,不存在消防违法行为是不可能的。对消防安全问题没有足够的认识,总是谈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比起来不要,在日常工作中根本不把消防安全放在眼里。在检查时,即使发现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也是存在惰性心理,能省力便省力,能省钱便省钱,总之就是不愿意整改存在的违法行为,从而导致消防违法行为经常存在。

2.2对习惯性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认识不深。

从近年来全国发生的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原因分析和消防监督人员检查结果来看,由于工作人员未充分认识到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在工作中仅凭本能和经验而导致一些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是缺乏消防安全常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的表现。

2.3对习惯性违法行为习以为常。

部分场所负责人自认为本场所消防设施较全,而在过去的工作中或营业期间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经常存在,但都没有发生火灾,便心存侥幸,认为这样做不会有问题,因此即使发现了习惯性违法行为也不及时进行整改,一旦成灾,后悔莫及。

2.4对习惯性违法行为的阴奉阳违。

由于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是日积月累形成的,具有一定的心理定式,因而具有顽固性,消防部门近年来组织开展的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中,虽然采取了相当有力的反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的措施,但是,在抽样性消防监督检查和重大节假日检查中发现,仍然存在安全出口锁闭等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究其原因,还是跟营业人员的“无所谓”心理有关。在消防执法人员检查人员密集场所时,发现卷帘门下堆放物品或疏散通道被堵塞时,营业人员能够及时承认并纠正错误,并拍着胸脯保证下次不再发生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待消防执法人员检查完毕离开后,营业人员又故伎重演,将柜台或物品移到卷常门的下方,或者将物品搬回疏散通道内,导致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仍然存在。

3.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预防对策

笔者认为,要预防和遏制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的发生,就必须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增强预防火灾事故的能力,养成良好的习惯,做到自觉抵制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3.1提高对习惯性违法行为的认识。

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来分析习惯性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能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平常的一些习惯性行为也是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坚持“管生成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通过自查自纠、自我暴露等形式,查纠身边的不安全行为、火灾事故苗子以及隐患,从“本身无违法”到“身边无火灾”。真正做到在认识上突出一个“深”字,在行动上突出一个“实”字,在治理中突出一个“恒”字,在检查中突出一个“严”字。

3.2严格现场管理最必要。

现场是生成、经营的场所,是员工和顾客安全活动的地方,也是发生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和容易出现伤亡的发源地,狠抓现场管理尤其重要。抓好现场安全管理,首先要根据规范要求配备相关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其次是巡查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深入现场开展防火巡查,不放过每一个细节,在第一线检查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疏而不漏,纠正违章行为铁面无私,抓防范举一反三,高管理新招迭出,居安思危,防范于未然。

3.3加大对习惯性违法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

要彻底根治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首要的任务是加大现场监督检查频率;其次是对经过监督检查发现的妨碍安全疏散等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充分运用现有消防法律法规,进行严管重罚,直到人员密集场所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彻底纠正为止。

3.4加快法制建设用法律手段约束。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习惯性违法行为的处罚不管是处罚几万,还是几百,执法程序的要求基本一致,程序过于繁琐复杂,执法活动的时间也较长。笔者认为,对于一些习惯性违法行为,我们可以借鉴交警开罚单的形式,程序简单,处罚额度小(如每次罚100元),违法行为人易接受,如行为人反复违法,也可以反复处罚,有利于习惯性违法行为的杜绝。也可以在罚款的同时实行计分制,按每个单位百分制,如发现存在习惯性违法行为的视情扣分,本年度不满60分的需重新申报消防手续。

3.5推动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在严格落实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各项工作制度的基础上,创新举报投诉奖励制度。通过制作漫画、视频短片等方式提高公众对习惯性违法行为的认知和对消防安全的高度关注。在社会单位中推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习惯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公开承诺,在本单位内部设立举报投诉部门、责任人和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对举报内容,一经核实,由被举报单位对举报人作出奖励,确保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杜绝习惯性违法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3] 《湖北省消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