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如何进一步规范和发展社会消防中介组织

发布时间: 2018-12-06 18:43:44

摘  要: 随着经济转制、政府转型脚步的加快,消防监督工作模式也发生了改变,近几年国家不断改革消防管理制度,把消防工作推向全社会,大力发展社会的消防中介组织是大势所趋,建立和发展社会消防中介组织是当前顺应消防工作社会化发展的迫切任务。任何新生事物的发展都必须经历一个磨合的过程,消防中介也同样存在着其存在的弊病,本文笔者就消防中介目前存在的弊病及实现消防中介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对策作一浅探索。

关键词:消防 中介组织 弊病 可持续发展

消防中介组织是指受作为消防行政管理对象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委托,为其获得消防行政许可(认可)而从事某项消防服务的单位。是消防行政部门与企业、企业与市场、市场与企业之间,发挥服务、沟通、协调、公正、监督等作用的社会组织。是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多元化和复杂化要求的产物,其本身在消防行政部门和市场之间起到联结纽带和桥梁的作用。消防中介组织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产物,在我国最早诞生于上世纪80年代初,发展至今,按照其职能和作用可以大致分为三类:一是消防协会,主要指中国消防协会、各地方消防协会和行业消防协会为发挥管理、沟通和协调职能的成员性消防中介。二是相关检测、认证机构,主要指具有公证、监督性质的社会消防中介,包括国家消防技术检测中心,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火灾原因鉴定中心,以及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等。三是走企业化模式从事有偿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中介,可按执业范围内容不同细分为消防设施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中介服务和消防技术咨询论证、评价、评估中介服务。其特征是以市场为导向,按照企业运作模式在追求自身利益过程中满足社会消防需要,行为属于市场行为。

1、当前消防中介机构存在的弊病

应该说消防中介机构成立以来,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起到了较好的保证作用,也为提高消防监督机构的行政审批效率做出了一定贡献。但是,由于消防中介行业发展时间短、从业人员素质不够高等原因,导致消防中介行业目前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1.1消防中介组织的管理缺乏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

目前我国对消防中介组织的管理还处于摸索阶段,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4条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虽然明确了中介组织的性质和责任,但是消防中介组织与公安消防机构的关系尚未明确,企业的准入原则、服务许可、作业制度、奖惩办法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消防中介组织的运行以及对消防中介组织的监管缺乏具体规定造成消防中介组织良莠不齐,有些消防中介组织甚至像公安消防机构一样,直接参与消防执法活动,有些检测机构带着收费单直接到企业抽查检验。

1.2部分消防中介组织行政色彩浓厚,服务意识淡薄

中介组织以其组织上的独立性为其主要特征,但从目前来看,我国消防中介组织与公安消防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国现有的消防中介组织,大部分挂靠在公安消防机构,实际上成了消防部门的一个办事机构、精兵简政的缓冲区,这样与政府职能部门关系过于密切,不但容易受到行政干预,影响其贯彻独立、公开、公平从业的原则,而且其自身也容易产生一些不良的思想,在业务开展上仍容易依赖行政强制手段。有些中介组织虽然不是公安消防机构的下属,但也是公安消防机构一手扶植起来的,与公安消防机构有着一定的联系。因此,这些中介组织自恃有靠山,服务意识差,服务质量低。有的中介组织借消防服务之名,漫天要价,有的变“自愿”为“强制”服务,少数消防中介组织只顾眼前利益,帮客户在检验、检测等报告上弄虚作假,搞虚假评估。自身行为不规范、不自律,很难树立起社会权威,影响了消防中介组织的声誉。

1.3消防中介组织服务范围过窄,限制跨地域服务

目前我国消防中介组织的服务范围主要是消防产品生产的认证、产品的检测、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其他业务开展得很少。在建筑业实行得很好的工程监理制度,消防工程中没有实行。另外,消防技术咨询、安全评估、火灾隐患整改、火灾损失评估、培训等服务几乎没有开展。对于已经开展的服务项目,其消防中介组织的数量也明显不足,远远不能适应消防事业发展的要求,如产品质量检测有些项目全国只有一家。虽然有些消防中介组织在某些地方有很多家,但基本也是划片分区服务,与独家经营没有两样,其后果是出现地区垄断现象,消防中介组织没有任何竞争机制,导致服务质量下降,收费混乱,效率低下。

1.4专业技术人才缺乏,技术力量不能满足业务需求

消防中介组织的业务技术要求很强,涵盖了建筑防火、水、报警、电气等多门学科,还涉及消防工程施工、消防产品运用等方面,要求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更要熟知消防技术规范,掌握技术标准。而我国目前消防中介机构人员大多未经过专业培训,相当一部分是机构改革中分流下来的富余人员或离退休人员,不管是从职业道德上,还是专业素质上,都起不了中介的作用。加上,消防中介独有的诱人利益,一些不具备消防中介专业能力的单位,通过挂靠、设立办事处的形式,千方百计地渗透到消防中介领域,这些“草台班子”式的中介队伍,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甚至在消防技术规范不熟悉掌握的情况下,就草草地承接业务,扰乱了正常的消防中介市场,使一些原本精于业务的中介机构,把主要精力放在市场的占有上,没有在提高内部员工的业务素质下功夫、做文章。同时,国家对从事消防工程专业的人员没有类似建筑师、监理工程师等国家注册专业技术资格要求,也没有国家统一的持证上岗要求,造成了从事消防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检测等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难以适应消防科技的发展需要,甚至存在检测人员对基本的检测仪器不会使用的现象。对消防中介企业相应应具备的专业技术设备种类、数量没有明确规定,不少企业检测仪器种类和数量缺额大,按照企业实际配备的检测设备,许多项目无法进行,根本无法保证检测业务的开展。

1.5市场机制培育滞后

我国消防中介多脱钩于公安消防机构,发展还没纳入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相对市场需求来说,消防中介规模小、竞争力差、提供服务品种少,在价格管理、资质管理和业务服务上的还很不规范、这些都抑制了中介组织作用的发挥,也造成政府、客户等对消防中介机构产生信用危机。而在国际上,大型的专业消防中介机构已有几十年历史,正朝集团化、综合性、国际化方向发展,如:号称世界消防咨询服务业领头羊的美国罗尔夫-杰森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集团(RJA),旗下拥有四大分公司:RJA公司,FPM公司、SAKO公司、PKC公司提供了从消防总体规划、建筑防火、建筑设施等安全性的审查,到消防工程监理、消防设施维护、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服务等全过程的消防技术服务,加入WTO后,越来越多国外消防中介即将进入我国市场直接冲击着国内刚刚起步的消防中介。

2、实现消防中介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要克服当前消防中介机构存在的一些弊端,真正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一方面,要靠消防部门的行政监管和扶持引导;另一方面,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依靠市场调节和中介的自律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业务培训、人事管理等制度,“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

2.1要加快立法,规范行为,科学规划,有序发展。消防中介组织的建立、运行及组织形式,都需要一整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严格规范。目前,我国的法律规范、行政管理制度约束力较差,消防中介组织的发展秩序性不强。新《消防法》第34条和第69条,分别对消防中介组织的责任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界定,但还需加快立法步伐,制定消防中介组织的专门法律法规、行业规则和职业规范,明确其性质、地位、开业条件、审批程序、活动宗旨和权力义务等,使中介组织的发展和管理有法可依。在国家尚未制定法律之前,应当根据国际惯例,认真研究消防中介组织的特点和作用,先以规章的形成对某些中介组织的业务范围和责任加以规范,尤其是消防中介组织与公安消防机构的关系应当加以明确,使消防中介组织的运行和管理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政府和公安消防机构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对消防中介组织进行合理规划和指导,还要严格控制消防中介组织的数量,防止过多过滥。同时,国家对消防中介组织发展要大力培育,要在宏观上制定政策,作出规划。要鼓励有条件的个人及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其它社会团体积极承办消防中介组织。国家在制定消防工作的政策和执行过程中要紧密地依靠和有效地利用消防中介机构,并赋予其一定的法律地位。

2.2提升政府监管,加强消防行政部门对中介组织的扶持和引导。我国尚处于社会转型期,市场发展还不成熟,社会自治能力还比较弱,社会中介组织起步较晚,其发展还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现阶段,培育和发展消防中介组织,消防行政部门的作用是决定性的。因此,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中介组织管理体系,实行消防机构具体管理慢慢过渡到宏观管理、中介机构参与并慢慢过渡到管理的形式。制定出台相关的监督管理规定,从人员、资金、设备上加以监督,明确消防中介组织和具体人员的相应责任和违规的处罚措施,并可采取临时抽查和定期检验的方式,对消防中介服务组织的经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中介机构管理存在的问题,在过渡时期不断完善消防中介机构的职能。等时机成熟后,再全面实行消防安全中介组织管理。

2.3推行消防执业资格制度,提高社会中介组织的消防技术服务水平。公安消防机构在职能转变过程中,不管是向市场,还是向社会分化消防职能,都需要消防中介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形成公安消防机构——社会消防中介组织——市场这样一种三层次的良性互动体系,消防工作才能以良好态势向前发展。要想达到这一目标,只有在社会消防中介组织全面推行类似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消防执业资格制度,加快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和人才培育,对相关从事消防评价认证、消防管理及消防技术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和再培训,才可能有效发挥社会消防中介组织桥梁和纽带作用。

2.4减少行政干预,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地区界限和行业垄断。政府干预直接影响消防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消防中介组织要靠市场需求而发展,开展业务必须独立进行,而且应保持中立、公平、公正。减少行政干预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消防中介组织不得挂靠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机关,其次消防行政部门对消防中介组织的监督,不能干涉中介组织的具体事务,更不能同消防中介组织争夺某些有利益的事情,而是要保证消防中介组织的性质、资格、运行程序和服务内容等符合法律的规定,使消防中介组织建立起完整规范的发展机制、市场竞争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同时应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开放消防中介服务市场,打破消防行业中的垄断产品、垄断服务,从资金、人员等方面制定消防中介服务组织的最低标准,凡是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应依法予以批准,增加消防中介组织的数量,改变打破地区壁垒的现场,创建跨地区服务的新格局。

2.5拓宽消防中介组织的业务范围。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凡属于由中介承担的业务都要由中介组织来承担。要结合消防监督职能的转变,将一些不应该由公安消防机构管理的职能转向消防中介组织。在组建消防中介组织时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范围及技术力量的强弱划分等级。参考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的消防工作实际,我国的消防中介组织可考虑承担以下的消防工作:1、承担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制订、修订。如美国的国家防火标准大都由美国防火协会(NFPA)制订。德国的防火标准由德国标准化研究所(DIA)负责制订; 2、承担消防产品的检测检验,消防产品的质量认证;3、建筑工程中消防专项施工监理;4、建筑工程中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检测和电气防火检测;5、消防设施的专业维护、保养、日常管理;6、重大火灾隐患的危害性评估和整改方案咨询论证;7、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特殊工种、特殊岗位人员、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从事防火设计、施工人员、将来逐步培养和建立起的注册防火工程师等职业队伍的培训;8、重大建筑工程立项、设计中消防安全方案、投资规模的评估、咨询、论证;9、保险商受保前的对投保对象的消防安全状况的评估论证;10、其它方面需要的消防论证、评估。

2.6充分发挥消防协会社团优势,增强消防工作的智力支持和社会影响。中国消防协会自成立以来,在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就其应当发挥的作用来说还远远不够,尤其是地方消防协会,消防机构还是在唱独角戏,人员结构不合理,服务业务面太窄。国内消防部门要充分利用消防协会社会化优势,吸收热爱消防、熟悉消防的院士、专家协助消防工作,开展技术咨询,进行学术交流,并可面向社会开展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消防法律咨询服务、消防安全评估、消防人才信息服务以及科技成果转让信息服务等。既为消防行政部门的决策提供智力技术支持,也能借助消防协会专家在政府和社会的影响,提高消防协会的地位,扩大消防协会的影响力。

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的职能正在不断的简化过程中。政府对消防工作的管理方式将逐步从过去微观的"保姆式"的直接管理转到以宏观调控、依法行政和维持社会公平竞争的程序上来。公安消防机构也将逐步退出本应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身负责的消防安全管理事务。但由于消防科学是一门边缘性学科,消防工作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牵涉到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很多方面,以单位的现有消防力量和技术手段还难以适应这种转变的需要。也就是说,在消防机构职能后撤后,单位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将可能出现某种失控,增加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机会,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损失,影响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因此,各地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育发展和规范消防中介组织,使之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使之利用消防中介组织自身优势来加强单位消防管理工作,不断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