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发布时间: 2021-08-23 来源: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作者: 柳泉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在城市中心区出现了大量高层商用和居民建筑,如何在这种新形势下进行建筑物的火灾防控成为了现阶段消防工作的重要工作。与其他类型的火灾不同,建筑物若发生重大火情将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因此,消防部门必须在火灾防控和灭火技术上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火灾发生的概率。但是在建筑物的防火灭火技术中,如何对建筑物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科学判断是一个尚未完全解决的难题。虽然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实施了新的《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但是基层消防部门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各种不确定的问题,这也直接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本论文在对我国的建筑物重大火灾隐患典型火灾案例和消防工作中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分析了建筑物重大火灾隐患的形成原因,阐述了建筑物重大火灾隐患的危害及定义。结合工作实际调查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在消防部门的使用情况,分析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对今后的建筑火灾防控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作用。

 

关键词 消防;重大火灾隐患;存在的问题;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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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柳泉,男,1987.12 出生,本科、助理工程师 

湖北省基金委资助项目(项目编号)

1 引言

1.1 背景

建筑物的结构复杂、形式各异、电气设备众多,往往隐藏着重大的火灾隐患,出现重特大火灾的概率很大。通过查询我国火灾统计资料,表明大部分重特大火灾的发生都是由于各种火灾隐患的存在和未被及时发现、消除而导致的,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严重的经济损失。以下两个火灾案例是典型的建筑物重大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2000年12月25日,洛阳市东都商厦因地下一层工人进行违章电焊作业,电焊渣掉到地下二层家具商场的可燃物上引发大火,最终造成309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275.3万元。造成此次火灾的直接原因是电焊工违章进行电焊作业引燃可燃物,但是东都商厦早已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商厦面积大、结构复杂,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管理混乱,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最终酿成大火。

2013年11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小武基村市场汽配仓库因员工违章使用“热得快”引发火灾。市场内工作车间、仓库、宿舍消防管理混乱,易燃可燃货物多,消防通道严重不足。火灾蔓延迅速,造成12人死亡、4人受伤。此次火灾的发生,是因为单位存在总平面布置不合理、应急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不符合要求、内部装修使用大量可燃材料等方面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未能及时整改所致。

虽然我们国家近年来建筑物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及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在基层消防部门的监督执法中,由于涉及到消防部门人员业务能力的局限性和多方面的经济利益等问题,造成了建筑物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

因此,当前消防工作中的重点是科学合理地判定建筑物重大火灾隐患,加强和提高我国消防监督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为我国经济建设的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2 国内现状

公安部消防局最早于2006年10月25日颁布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的行业标准。到2017年12月29日,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又修订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充分考虑了不同类型场所、建筑物重大火灾隐患形成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了综合判定和直接判定的方法,标准的颁布实施,为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判定建筑物重大火灾隐患提供了依据和方法。

1.3 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

在文献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分析了建筑物火灾隐患形成的各方面原因,针对当前消防部门在建筑物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面存在的重点问题,找出了现行建筑物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存在的不足和在实际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过程中的难点,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2 建筑物重大火灾隐患的定义及成因

2.1 火灾隐患的定义及判定

火灾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生活中,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致使火灾危害增大、阻碍灭火救援行动等各类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等。

火灾隐患的判定:是否存在火灾隐患,一般可以从是否增加火灾发生的危险性、是否增大火灾的危害性、是否阻碍灭火救援行动这三个方面去进行判定。

2.2 建筑物重大火灾隐患形成原因

建筑物重大火灾隐患形成原因涉及多方面的因素,包含法律法规、经济社会发展、消防安全意识等诸多方面。

2.2.1 法律法规因素

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从1959年公安部颁布的《建筑设计防火基本措施》到201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修订,消防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多次修改,对建筑物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有很大的影响。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颁布实施后,推动了我国消防事业的发展,消除了一大批建筑物火灾隐患。但是现有的消防技术规范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从使用的情况来看,这些规范、法规或多或少存在着“一刀切”的问题,机械死板不能变通,可操作性不强。随着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修订和新规范的颁布,但由于新旧规范的使用问题,使原本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的老建筑物成为新的火灾隐患单位,从而产生了一批难整改的历史遗留火灾隐患,对消防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也有了更高的要求,新旧规范都要懂。

2.2.2 经济社会发展因素

建筑物重大火灾隐患的形成与我国当前的经济快速发展现状有着密切的关系。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多产权、多经营、多使用性质单位、场所逐渐增多,建筑物物的体量和规模日益庞大,一些单位实行租赁经营或承包,使用权与产权分离。这些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明确,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混乱,容易形成重大火灾隐患。随着产权的分割,每个单位只考虑自身的需求和利益,将一些公共疏散通道占用、封堵、锁闭。有的不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导致消防控制系统全部或局部瘫痪,形成了新的重大火灾隐患。

我国工业化发展以低端产品制造业、加工业、劳动密集型产业、资源消耗性企业居多,大部分企业都是以节约成本为指导思想,存在侥幸心理,找各种方法和关系逃避消防监督执法及火灾隐患的整改。很多企业和单位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违章搭建一些简易建筑物。如原来设计的是工业厂房,后来改变为办公楼、商业综合楼等,或因企业规模扩大后,在厂区内随意用彩钢泡沫板搭建建筑物物,导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和耐火极限都不足,一旦发生火灾就是火烧连营。随着经济的发展,“三合一”场所大量增加,这类场所大多缺乏建筑物消防设施、建筑物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不畅,管理混乱,火灾危险性大,管理方式落后,违章操作现象普遍,外来务工人员缺乏自防自救能力,致灾因素和火灾危险源剧增。

2.2.3 消防安全意识

我国公民普遍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特别是法纪意识、责任意识淡薄,已成为影响消防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有一些单位的法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法纪意识淡薄,很多特殊岗位的职工没有持证上岗,往往很多在建工地发生的火灾都是由于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操作引发的火灾。很多政府领导及职能部门领导的思想观念中,认为消防安全工作是消防部门的事情,没有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地方政府领导往往只注重经济建设,忽视了公共消防安全,火灾隐患整改投入经费不足,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不明确,导致建筑物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推进缓慢,对社会的安全稳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还有一部分单位的消防安全主责意识非常淡薄,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没有人来管理消防安全,使已有的消防设施不能保持完好有效。

3 建筑物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存在的问题研究

3.1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的应用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为消防部门在建筑物重大火灾隐患判定中提供了依据和方法,但是在实际运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

(1)在基层消防单位的应用不广泛

目前我国消防部门人员、装备配备相对来说还比较缺乏,大队里专职防火监督干部较少,还有一些防火干部是刚从基层中队到大队工作防火业务不熟,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里所包括的检查内容要具有很强的消防专业知识和经验来判定,从而导致了在消防基层单位应用的不广泛性。

(2)标准的适用性不强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中的两种判定方法,直接判定法较容易应用,而综合判定法判定步骤比较繁琐,执法人员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采用“处方式”量化的方法并不科学,判定结果比较依赖经验,主观性因素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廉洁、公平和高效。同时,由于建筑物重大火灾隐患的动态性、不确定性、复杂性和危害性等特点,所以《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适用的场所不是很全面,尤其是面对部分历史遗留的“老、大、难”建筑物和一些特殊的、超规模、功能复杂的建筑物时,该标准的适用性很差。

3.2 当前建筑物重大火灾隐患判定中存在的问题

(1)建筑物重大火灾隐患判定难

建筑物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是件容易的事情,经常遇到整改难的情况,一个建筑物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经常需要几年才能整改销案,有的甚至需要更长的时间,有的根本就改不了,只能拆了重建。这种情况不是消防部门不作为,而是消防部门已经在整改工作中想尽了一切办法,但由于企业自身存在的经济原因、认识误区、技术缺陷等多种原因导致整改工作进展缓慢甚至停滞。然而上级消防部门对建筑物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只看结果不看过程,整改工作要求高、时限要求紧,还跟年底的目标责任挂钩,整改推进慢还要挨批评、做检讨。这种政策和组织工作上的问题就直接导致基层消防部门不愿意将整改难度大的单位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取而代之的是将一些容易在短期内整改出成效的单位作为之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上报,抓轻放重。然而真正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应该进行上报整改的单位却没有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视,基层消防部门虽然心知肚明,但是鉴于当下政策大多选择视而不见,这种情况普遍存在。可以说,存在这样一种整改难、不判定的恶性循环是当前建筑物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最复杂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

(2)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

国内地方政府重经济发展,轻消防安全已是普遍现象。消防部门查处的具有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若是地方纳税大户,地方领导极大可能出面协调,请求消防部门予以特事特办。更有甚者,部分地方领导充当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保护伞,以对当地经济发展不利和保持社会稳定为由,导致消防部门查处建筑物重大火灾隐患的执法程序受到干扰,甚至中断;有些建筑物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需要多部门配合开展,但因种种原因,一拖再拖得不到解决。大部分地方政府领导都有重经济发展、轻消防安全的思想,这也是当前消防部门对建筑物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3)面对新型复杂建筑物时判定方法不成熟

对于超规模建筑物,《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规定的直接判定法和综合判定法已经不再适用。只有《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第4.2条略有涉及“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按照本标准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有困难的,应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形成结论性判定意见。结论性判定意见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同意。”但是对具体的论证程序、方法,责任分工,均没有明确规定。对消防专业技术力量相对薄弱的基层消防部门来说,组织一个专家组很难,而且专家组成员的资质也很难得到保证,判定方法中也没有对专家技术论证的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讲解和说明。当消防技术论证面对各方面的压力时,难免会产生不公平、公正的现象,甚至出现腐败的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超大规模建筑物建成,如果没有成熟的判定方法产生的后果将会越来越严重。

3.3 对存在问题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要解决现阶段建筑物重大火灾隐患判定中存在的问题,既要从现行判定方法制度存在的缺陷入手调整,又要从解决消防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盲点方面入手,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完善各部门的团结协作,促进建筑物重大火灾隐患判定逐步规范化、科学化。

(1)完善制度建设,强化政府作用

建筑物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因素,单靠消防部门单打独斗是很难完成的。这需要国家层面出台多方合力的制度政策,突出地方政府在建筑物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中的主导作用,政府牵头各个部门形成合力,这样才能便于推进建筑物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此外消防部门要确实为政府、企业着想,要利用专业的知识,为企业提供最优的整改方案,加强指导帮扶。只有确实为地方政府、企业做实事、解难题,它们才会更加理解和支持消防工作,消防部门在判定建筑物重大火灾隐患时遇到的阻力才会越来越小。

(2)要加强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消防业务培训

消防部门要定期开展消防法律、法规的学习研讨、消防设施设备实操培训等,特别是要加强对刚调整到防火岗位工作的干部培训学习工作。消防执法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自身的监督职责,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学习业务技能,工作过程中细致用心,坚决防止执法不严和执法不公,杜绝和消除腐败,提高廉政意识,增强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监督纠正力度。

(3)引入性能化判定手段,严格规范判定过程

建筑物重大火灾隐患具有普遍性、复杂性、动态性、不确定性和危害性等特点。消防部门应该对具体建筑物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根据各建筑物不同的平面布局、建筑物功能等特点来进行评估。近年来,有些地方采用了性能化评估手段对建筑物火灾隐患进行了评估,但是总体效果不好,主要是在进行性能化评估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对评估方法、评估过程、评估人员来进行规范,加上评估的对象往往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利益,所以在评估的时候,容易产生公正、不公平的现象,很多都是“一评估就通过”,使性能化评估的优点没有得到体现。所以建议相关部门加快完善性能化评估方面的各项制度及具体实施方法,使性能化评估真正能发挥作用,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4 结论

(1)以建筑物重大火灾隐患为研究对象,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科学的定义,从宏观层面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分类并对其形成原因进行深入分析。

(2)根据现阶段消防工作实际情况,分析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在基层消防部门的应用情况,找出了建筑物重大火灾隐患判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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