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救援行业标准《火灾现场勘验规则》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1-31

火灾现场勘验规则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火灾现场勘验的技术要求,确立了火灾现场勘验的程序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消防救援机构对火灾现场的勘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07.1 消防词汇 第1部分 通用术语

GB/T 5907.4 消防词汇 第4部分 火灾调查

GB/T 16840.1 电气火灾痕迹物证技术鉴定方法 第一部分:宏观法

GB/T 20162 火灾技术鉴定物证提取方法

XF/T 1464 火灾调查职业危害安全防护规程

 

3术语和定义

GB/T 5907.1、GB/T 5907.4、GB/T 16840.1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火灾现场勘验 fire scene processing

现场勘验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火灾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进行

勘查、验证、固定、提取和记录的活动。

3.2

现场询问 on-scene interrogating

为现场勘验提供勘验重点,印证现场所获取的证据材料所进行的打听、发问。

3.3

现场分析 on-scene analysis

综合现场勘验和询问情况,对所获取的证据材料、调查线索进行筛选、研究、判定的过程。

 

4一般要求

4.1 现场勘验职责

4.1.1 火灾现场勘验的主要任务是发现、收集与火灾事实有关的证据、调查线索和其他信息,分析火

灾发生、发展过程,为火灾认定提供证据。

4.1.2 火灾现场勘验工作主要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勘验、现场询问、视频提取与分析、物证提取与

分析、现场分析、现场处理,根据调查需要进行调查实验。

4.1.3 火灾现场勘验应确定勘验负责人,并履行下列职责:

a)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勘验工作;

b)确定现场保护范围和安全防护措施;

c)确定勘验人员分工、现场勘验方法、内容和步骤;

d)决定提取火灾物证及检材;

e)决定聘请相关专业人员;

f)组织进行现场分析,审核现场勘验相关材料;

g)决定调查实验;

i )决定对现场的处理。

4.1.4 现场勘验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按照分工进行现场勘验、现场询问、视频分析、调查实验;

b)进行现场照相、录像、制图;

c)提取火灾物证及检材;

d)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视频分析报告、调查实验报告等材料;

e)向现场勘验负责人提出现场勘验工作建议;

f)参与现场分析。

4.2现场勘验装备

4.2.1现场勘验人员应当携带必要的勘验设备和装备。

4.2.2勘验设备和装备包括安全防护类装备、现场保护类装备、现场勘验类装备、调查询问类装备、电子数据类装备、现场勘验车辆类装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4.3安全防护

4.3.1现场勘验人员个人防护装备和安全防护应达到XF/T 1464的要求。

4.3.2现场勘验人员进入火灾现场前,应遵循"先辨识、再评估、后进入“的原则,组织对危害因素进行辨识,并分析、预测和评估其危害程度,在采取有效控制和防范措施后,经现场勘验负责人同意方可进入现场开展工作。

4.3.3火灾现场危害因素包括:

a)建筑物跨塌,建筑构建坠落;

b)深坑,湿滑、结冰及积水场所;

c)尖锐物体;

d)带电线路及设备;

e)压力容器;

f)粉尘、燃烧残留物颗粒,易燃易爆物品;

g) 放射性物质、有毒物质、腐蚀性物质;

h)致病微生物、传染病介物;

i)其他可能危及勘验人员人身安全的情况

4.3.4 现场勘验人员应根据火灾现场危害因素的种类和特点,以及个人防护装备的性能和用途,选择使用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5 现场保护

5.1 现场勘验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对现场外围进行观察,确定现场保护范围,必要时通知公安机关实行现场管制。

5.2 凡留有火灾物证的或与火灾有关的场所均应列入现场保护范围。

5.3 封闭火灾现场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采用设立警戒线、电子围栏或者封闭现场出入口等方法,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情况特殊确需进入现场的,应经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批准,并在限定区域内活动。

5.4 位于人员密集地区的火灾现场应进行围挡。

5.5 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应根据勘验需要和进展情况,调整现场保护范围,经勘验不需要继续保护的部分,应及时决定解除封闭并通知火灾当事人。

5.6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应对可能受到自然或者其他外界因素破坏的现场痕迹、物品等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护。在火灾现场移动重要物品,应采用照相或者录像等方式先行固定。

 

6 现场勘验

6.1 一般规定

6.1.1 现场勘验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后,应观察火场燃烧情况,向知情人了解有关火灾情况,注意收集围观群众的议论,重要情况及时向现场勘验负责人报告。

6.1.2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可根据调查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以下信息资料:

a) 自动消防设施的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反馈、触发、动作等运行状态信息;

b) 安防设施的相关报警信息;

c) 网络、智能用电终端、电网监控等运行的相关信息、数据;

d) 温度、湿度、风力、风向、雷电等气象信息;

e) 地震信息包括时间、地点(经纬度和参考地名)、震源深度、震级;

f) 企业的自动控制系统信息;

g) 监控视频、数码产品视频、网络视频等火灾视频资料;

h) 其他能够还原火灾现场的相关资料,包括视频、照片、图纸等。

6.1.3 火灾现场已被清理或者破坏,难以通过现场勘验寻找火灾认定证据的,应在现场勘验记录中载明现场被清理或者破坏的情况。

6.2 勘验步骤

6.2.1 火灾现场勘验应遵守“先静观后动手、先照相后提取、先表面后内层、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按照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和专项勘验的步骤进行,也可由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勘验步骤。

6.2.2 环境勘验是现场勘验人员在火灾现场的外围进行巡视、观察和记录火灾现场外围和周边环境的勘验活动,主要内容是:

1) 现场周围有无引起可燃物起火的因素,如现场周围的烟囱、临时用火点、动火点、电气线路、燃气、燃油管线等;

2) 现场周围道路、围墙、栏杆、建筑物通道、开口部位等有无放火或者其他可疑痕迹;

3) 现场周围有无视频监控、自动消防设施、安防设施等可提供信息证据的设施、设备;

4) 勘验着火建筑物等的燃烧范围、破坏程度、烟熏痕迹、物体倒塌形式和方向;

5) 环境勘验的其他内容。

6.2.3 初步勘验是现场勘验人员在不触动现场物体和不变动现场物体原始位置的情况下对火灾现场内部进行的初步的、静态的勘验活动,主要内容是:

1) 现场不同方向、不同高度、不同位置的烧损程度;

2) 垂直物体形成的受热面及立面上形成的各种燃烧图痕;

3) 重要物体倒塌的类型、方向及特征;

4) 金属物体的变色、变形、熔化情况及非金属不燃烧物体的炸裂、脱落、变色、熔融等情况;

5) 电气控制装置、线路位置、断电、断网情况及被烧状态;

6) 各种火源、热源的位置和状态;

7) 有无放火条件和遗留的痕迹、物品;

8) 初步勘验的其他内容。

6.2.4 细项勘验是现场勘验人员在初步勘验的基础上,对各种痕迹物证进行的进一步勘验活动,主要内容是:

1) 起火部位内重要物品的烧损程度;

2) 物体塌落、倒塌的层次和方向;

3) 低位燃烧图痕、燃烧终止线和燃烧产物;

4) 物体内部的烟熏痕迹;

5) 尸体的位置、姿态、特征、损伤部位和程度,受伤人员的损伤部位和程度;

6) 设施、设备、容器、管道及电气线路的故障点;

7) 细项勘验的其他内容。

6.2.5 专项勘验是现场勘验人员对火灾现场收集到的引火物、发热体以及其他能够产生火源能量的物体、设备、设施等特定对象所进行的勘验活动,主要内容是:

1) 电气故障产生高温的痕迹;

2) 机械设备故障产生高温的痕迹;

3) 管道、容器泄漏物起火或爆炸的痕迹;

4) 自燃物质的自燃特征及自燃条件;

5) 起火物的残留物;

6) 动用明火的物证;

7) 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物品;

8) 专项勘验的其他内容。

6.3 尸表观察

6.3.1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应对尸体进行表面观察,主要内容是尸体的位置、姿态、损伤、烧损特征、烧损程度、生活反应、衣着、手部抓握物等。

6.3.2 移动尸体前应通过照相或者录像等方式,将尸体原始状况及其周围的痕迹、物品进行固定。观察尸体周围有无可疑致伤物、引火物及其他可疑物品,有无喷溅状等异常的血迹形态特征。

6.4 现场勘验记录

6.4.1 火灾现场勘验结束后,现场勘验人员应及时整理现场勘验资料,制作现场勘验记录。现场勘验记录应客观、准确、全面、详实、规范描述火灾现场状况,各项内容应协调一致,相互印证,符合法定证据要求。现场勘验记录包括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和现场录像、录音等。

6.4.2 现场勘验笔录应与实际勘验的顺序相符,用语应准确、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发现火灾的时间、地点,发生火灾单位名称、地址、起火部位,现场勘验工作开始和结束时间,记录人等;

b) 现场勘验负责人、勘验人员姓名、单位、职务;

c) 现场勘验的过程;

d) 现场的位置、建筑情况,主要存放物品、设备、主要烧毁物品、燃烧面积等情况;

e) 整体燃烧程度,尸体、重要物品的位置、状态、数量和燃烧痕迹;

f) 提取的痕迹物证名称、数量、特征、地点及提取方式;

g) 其他与起火部位、起火点、引火源、引火物有关的痕迹、物证;

h) 现场勘验人员、见证人员签名。

6.4.3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应制作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根据现场需要,选择制作现场示意图、建筑物立面图、局部剖面图、火灾视频分布图、物品复原图、电气复原图、火场人员定位图、尸体位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现场痕迹图、物证提取位置图等。

6.4.4 制图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重点突出、图面整洁、字迹工整、图例规范、比例适当、文字说明清楚、简明扼要;

b) 注明火灾名称、过火范围、起火点、绘图比例、方位、图例、尺寸、绘制时间、制图人、审核人,其中制图人、审核人应签名;

c) 清晰、准确反映火灾现场方位、过火区域或范围、起火点、引火源、起火物位置、尸体位置和方向。

6.4.5 现场照相的步骤,宜按照现场勘验程序进行。勘验前先进行原始现场的照相固定,勘验过程中应对证明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物证重点照相。

6.4.6 现场照相分为现场方位照相、概貌照相、重点部位照相和细目照相。现场照片应与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具有相关性,并且真实、全面、连贯、主题突出、影像清晰,色彩鲜明。制作档案应采用冲印或者专业相纸打印的照片,照片底片或者原始数码照片应妥善保管。现场照相还应遵循如下原则:

a) 现场方位照相应反映整个火灾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表明现场所处位置和与周围建筑物等的关系;

b) 现场概貌照相应拍照整个火灾现场或火灾现场主要区域,反映火势发展蔓延方向和整体燃烧破坏情况;

c) 现场重点部位照相应拍照能够证明起火部位(起火点)、火灾蔓延方向的痕迹、物证。重要痕迹、物证照相时应放置位置标识;

d) 现场细目照相应拍照与引火源有关的痕迹、物证,反映痕迹、物品的大小、形状、特征等。照相时应使用标尺和标识,并与重点部位照相使用的标识相一致;

e) 归档现场照片及其底片或者原始数码照片应统一编号,与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的痕迹、物证一一对应。

 

7 现场询问

7.1 现场勘验人员应根据调查需要,通知有关当事人、证人等知情人到现场接受询问。有关当事人或证人等知情人包括火灾发现人、报警人、最先到场扑救人、消防员、火灾发生前最后离开起火部位人、熟悉现场周围情况和生产工艺人、值班人、火灾肇事嫌疑人、火灾受害人和其他知情人。

7.2 现场询问有关当事人或证人时应单独进行。

7.3 现场询问应采用录音、录像或照相等方式记录。

7.4 现场询问结束后,可对现场询问内容按要求制作询问笔录。

7.5 现场询问的主要内容是:

a) 发现起火的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特征、火灾蔓延过程;

b) 异常气味、声音;

c) 火灾发生时现场人员活动情况以及是否发现有可疑人员;

d) 用火、用气、用电、供电情况;

e) 机器、设备运行情况;

f) 起火前现场原貌;

g) 火灾发生之前是否有雷电过程发生情况;

f) 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8 视频提取与分析

 

8.1 一般规定

8.1.1 现场勘验人员应及时开展火灾视频提取与分析工作。

8.1.2 视频资料主要包括记录火灾现场及反映火灾发生、发展和蔓延线索的监控视频、数字产品拍摄的视频、网络视频等。

8.2 提取与保存

8.2.1 了解报警时间、燃烧特征、燃烧范围、起火建筑结构、出入口分布、摄像机(拍摄人员)位置等现场勘验和现场询问信息。

8.2.2 实地查看监控摄像机、摄录设备安装(拍摄)位置、方向、角度、拍摄范围以及周边道路、水源、建(构)筑物等标志物信息。

8.2.3 收集火灾现场中监控系统、摄录设备的运行(使用)情况、品牌型号、技术参数、拍摄参数、视频格式、视频调取转存方法、保存期限、管理人(所有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8.2.4 收集监控系统电气线路布置图、安装施工图和摄像机分布图。

8.2.5 利用现有地图、卫星照片、建筑设计、施工、装修图和火灾现场平面图制作监控摄像机、摄录设备的分布图,标注监控摄像机、摄录设备编号、位置、方位、角度、拍摄范围相关信息。

8.2.6 分组分区域调取火灾现场的视频资料,优先调取起火时段、起火区域、探头全覆盖区域、保存期限短的视频资料,同步收集监控系统、摄录设备品牌型号、登录密码及专用视频播放软件。主要调取方式包括:

a) 模拟视频监控系统(CCTV)视频资料,可采用提取录像带、转录录像带和视频信号转录(使用视频采集设备将视频信号采集到电脑并生成视频数字文件);

b) 数模混合视频监控系统(DVR)视频资料,可采用直接拷贝,系统导出,拆除主机硬盘拷贝(镜像)和整机提取;

c) 网络视频监控系统(NVR)视频资料,可采用联系监控系统管理人(所有人),网络存储服务商系统导出,硬盘网线直读,拆除主机硬盘拷贝(镜像)和整机提取;

d) 摄录设备视频资料,可采用自带程序导出、直接拷贝和整机提取;

e) 因技术或设备原因无法取视频资料,可采用主机硬盘拷贝(镜像)或及时送专业技术部门进行调取。

8.2.7 优先使用对视频画质影响最小的方法导出视频资料,使用压缩率最小的视频格式以及最大的分辨率、波特率和帧率,最大程度保持视频画质。

8.2.8 调取火灾视频资料时,需校对视频资料的显示时间与北京时间的误差。

8.2.9 同步调取能够清晰、全面反映起火前现场原貌的对比视频资料。手机、运动相机等摄录设备的对比视频可采用相同型号设备、拍摄位置、高度、方向、角度和参数拍摄灾后现场的方式获取。

8.2.10 监控系统、摄录设备在火灾中受到损坏无法调取视频资料的,应及时送专业技术部门进行修复并调取。

8.2.11 专人负责、统一管理火灾视频资料档案。制作视频资料的备份,防止数据丢失和误删、改。存储火灾视频资料和软件的硬盘、U 盘、光碟等存储介质应制作火灾视频资料调取记录。

8.3 视频分析

8.3.1 火灾视频资料分析均需在备份视频上进行,使用对视频资料画质影响最小的方式开展视频资料分析研判工作。

8.3.2 检索视频资料可采用调节播放速度、视频亮度(对比度、锐利度、色彩、画面大小等参数)以及多画面查看等方式,检索发现的关键线索视频资料需制作火灾视频资料检索记录表,记载视频资料的基本信息、时间误差、关键帧画面显示时间和北京时间、线索描述(视频资料中异常现象、可疑人员活

动情况信息)等内容,截取关键线索视频片段、关键帧画面存档。

8.3.3 火灾视频资料分析获取的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和事故责任等证据线索的视频资料需进行验证,可采取实地勘验和调查实验等方法验证。

8.3.4 根据调查需要,经现场勘验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进行火灾视频调查实验。火灾视频调查实验应在相同或接近火灾视频拍摄位置、方向、角度、参数、环境等条件下开展。火灾视频调查实验应照相或者录像,制作火灾视频调查实验,并由实验人员签字。

8.3.5 综合火灾视频的证据线索和验证结论,制作火灾视频资料分析报告,分析认定火灾事故的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和事故责任等内容。

8.3.6 火灾视频资料分析报告应及时反馈给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指导现场勘验、现场询问和事故认定等工作。

 

9 物证提取与鉴定

9.1 一般规定

9.1.1 火灾现场勘验过程中发现对火灾事实有证明作用的痕迹、物品以及排除某种起火原因的痕迹、物品,都应及时固定、提取。现场中可以识别死者身份的物品应提取。

9.1.2 现场提取火灾痕迹、物品,现场勘验人员不应少于二人并应有见证人或者当事人在场。

9.1.3 提取痕迹、物品之前,应采用照相或录像的方法进行固定,量取其位置、尺寸,需要时绘制平面或立面图辅助说明,并详细描述其外部特征,归入现场勘验笔录。

9.1.4 提取后的痕迹、物品,应根据特点采取相应的封装方法,粘贴标签,标明火灾名称、提取时间、痕迹、物品名称、序号等,由封装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在标签上注明。检材盛装袋或容器应完好并保持洁净,不应与检材发生化学反应。不同的检材应单独封装。

9.2 痕迹物品提取方法和要求

9.2.1 提取电气故障痕迹、物品应按照以下方法和要求进行:

a) 采用冷切割的方法提取检材;

b) 提取导线熔痕时应注意查找对应点,将熔痕连同导线一起提取,可在距离熔痕 10cm 以上的导线处截取。如果导体、金属构件等不足 10cm 时,可整体提取;

c) 提取电连接部位导体痕迹时,应重点检查电线、电缆接头处、铜铝接头、电器设备、仪表、接线盒和插头、插座等并按有关要求提取;

d) 提取熔珠时采用筛选法和水洗法。提取时注意查看金属构件、导线表面上的熔珠;

e) 提取金属熔化痕迹时可对其所在位置和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f) 提取绝缘痕迹时,将导体和绝缘层一并提取,可提取火场边缘的未被火烧的导线,截取线路的长度可为 2m~5m。

9.2.2 提取易燃液体痕迹、物品应在起火点及其周围进行,提取的点数和数量应足够,同时在远离起火点部位提取适量比对检材,按照以下提取方法和要求进行:

a) 提取地面检材采用砸取或截取方法。水泥、地砖、木地板、复合材料等地面可以砸取或将留有流淌和爆裂痕迹的部分进行切割。各种地板的接缝处应重点提取,泥土地面可直接铲取;提取地毯等地面装饰物,要将被烧形成的孔洞内边缘部分剪取;

b) 门窗玻璃,金属物体,建筑物内、外墙、顶棚上附着的烟尘,可以用脱脂棉直接擦取或铲取;

c) 燃烧残留物、木制品、尸体裸露的皮肤、毛发、衣物和放火犯罪嫌疑人的毛发、衣物等可以直接提取;

d) 按照 GB/T 20162 规定的数量提取检材。

9.2.3 提取自燃火灾物证,应提取与起火点处燃烧物相同的物质,提取物证应未受火场高温及扑救的影响。进行对比分析时,可提取起火点处的炭化残留物。

9.2.4 提取设备中具有磨损、断裂等痕迹的零部件。

9.2.5 现场提取痕迹、物品应填写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由提取人、见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见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在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上注明。

9.2.6 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应妥善保管,建立管理档案,存放于专门场所,由专人管理,严防损毁或者丢失。

9.3 委托检验鉴定

9.3.1 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火灾痕迹、物品,由消防救援机构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9.3.2 消防救援机构认为鉴定存在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情形的,应委托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补充鉴定可以继续委托原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应另行委托鉴定机构。

 

10 调查实验

10.1 一般规定

10.1.1 为了证实火灾在某些外部条件、一定时间内能否发生或证实与火灾发生有关的某一事实是否存在,可以进行调查实验。

10.1.2 调查实验由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根据调查需要决定,可联合或委托相关单位共同进行。

10.1.3 调查实验应验证如下内容:

a) 某种引火源能否引燃某种可燃物;

b) 某种可燃物、易燃物在一定条件下燃烧所留下的某种痕迹;

c) 某种可燃物、易燃物的燃烧特征;

d) 某一位置能否看到或听到某种情形或声音;

e) 在某一条件下能否完成某一行为或过程;

f) 验证起火部位或起火点;

g) 其他与火灾有关的事实。

10.2 调查实验内容

10.2.1 实验应尽量选择在与火灾发生时的环境、光线、温度、湿度、风向、风速等条件相似的场所。调查实验应尽量使用与被验证的引火源、起火物相同的物品。视频验证实验应在火灾现场的同一时间段和相似环境条件下进行。

10.2.2 实验现场应封闭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实验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实验现场。

10.2.3 调查实验应由二名以上人员进行。调查实验应照相、录像,并制作调查实验报告。实验人员应在调查实验报告上签名。

10.2.4 调查实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实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b) 实验的环境、气象条件;

c) 实验的目的;

d) 实验的过程;

e) 实验使用的物品、仪器、设备;

f) 实验得出的数据及结论;

g) 实验结束时间,参加实验人员签名。

 

11 现场分析

11.1 一般规定

11.1.1 现场分析可以根据调查需要按阶段、分步骤或者随机进行,由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根据调查需要决定并主持,现场分析应做好记录。

11.1.2 现场分析时火灾现场勘验人员交换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情况,将收集的证据和线索逐一进行筛选,排除无关、虚假证据和线索,通过分析认定火灾的主要事实。

11.2 现场分析内容

11.2.1 现场分析和认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a) 有无放火嫌疑;

b) 火灾损失、火灾性质、火灾名称;

c) 报警时间、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

d) 下一步调查方向、方法、需要排查的线索、调查的重点对象和重点问题;

e) 是否复勘现场;

f) 提出是否聘请专家协助调查及公安机关协作的意见;

g) 现场处理意见;

h) 火灾肇事嫌疑人;

i) 调查询问获得的证据和线索;

j) 其他需要分析、认定的问题。

 

12 现场处理

12.1 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结束后,由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决定是否继续保留现场和保留时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保留现场:

a)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

b) 可能发生民事纠纷的火灾;

c) 当事人对起火原因认定提出异议,消防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保留的;

d) 具有其他需要保留现场情形的。

12.2 对需要保留的现场,可以整体保留或者局部保留,应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妥善措施进行保护。对不需要继续保留的现场,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