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一大批行业新规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 2022-03-01

9项消防救援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9项消防救援行业标准3月1日起施行,主要涉及信息系统、消防云平台、灭火救援等。

◆1.XF/T3014.1—2022消防数据元第1部分:基础业务信息

◆2.XF/T3015.1—2022消防数据元限定词第1部分:基础业务信息

◆3.XF/T3016.1—2022消防信息代码第1部分:基础业务信息

4.XF/T3017.1—2022消防业务信息数据项第1部分:灭火救援指挥基本信息

◆5.XF/T3017.2—2022消防业务信息数据项第2部分: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基本信息

6.XF/T3017.3—2022消防业务信息数据项第3部分:消防装备基本信息

◆7.XF/T3017.4—2022消防业务信息数据项第4部分:消防信息通信管理基本信息

◆8.XF/T3017.5—2022消防业务信息数据项第5部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与建筑物基本信息

9.XF/T3018—2022消防业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规范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3月1日起施行,共有二十九条,涉及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第八条(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

托育机构和小型幼儿园的儿童活动场所,寄宿制学校的寝室、宿舍还应当加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但已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除外。

◆第十六条(消防控制室管理)

管理单位应当在消防控制室醒目位置,公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值班操作人员信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消防控制室醒目位置公示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从业人员、维护保养期限和范围等信息。

◆第十八条(维护保养要求)

管理单位自行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的,应当配备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设备,由注册消防工程师和具备相应消防职业资格的人员实施维护保,并每年形成一份书面结论文件。

◆第二十六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加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要求公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自行开展维护保养的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备相应设备和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3月1日起实施,共有三十二条,涉及公共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推进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消防设施管理上的应用,共享与消防设施相关的管理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提升消防设施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可以单人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理火灾和故障报警。

江苏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月1日起施行,共四十六条,涉及消防安全责任、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服务与保障、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业主是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人。业主应当委托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负责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鼓励已建成的住宅小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意识,避免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和住宅户内。统一管理人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日常停放和充电管理,对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应当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依法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

◆第三十九条 支持住宅物业应用大数据、物联网技术,采用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火灾自动报警、电气火灾监测、电动车智能充电设施、电梯控制系统、消防设施器材传感器等技防、物防措施,提高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十条 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家庭财产险

《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3月1日起施行,共六十条,涉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与追究等。

◆第四十四条  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建立消防安全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四)运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

(七)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开展消防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此外,《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益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多省市消防管理规定也于今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