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案例
广东深圳
9月6日,广东深圳福田区,一住宅发生火灾,消防员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现场发现被烧毁的电动自行车电池。
经调查,火灾系客厅内充电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发生故障引起,毁物为客厅的电动自行车电池等物品,所幸无人员伤亡。
据了解,事发上午,当事人郑某发现客厅中正在充电的电动自行车电池有异常鼓包现象,之后将充电线拔掉停止充电。8时50分左右,电池开始冒烟并起火,郑某立即将火扑灭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所幸起火时当事人在客厅及时发现,避免了火势进一步蔓延。事后,当事人郑某被处以500元罚款。
湖南长沙
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