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消防救援局: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发布时间: 2023-04-04
近日,国家消防救援局下发通知,决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消防部门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不再执行《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7号)。(推测《消防法》有关内容即将修改,消防机构上升为消防部门;61号令同样会作出调整,国家局将出台自己的部门规章)
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公通字[2001]97号
颁布日期:2001-12-27
执行日期:2001-12-27
时 效  性:现行有效效力
级别: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1年11月14日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实施《规定》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迅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
各地公安机关要立即拟订宣传贯彻方案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在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公众媒体和举办各类培训班、撰写专题文章、张贴宣传图画和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规定》的内容及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同时,大力推动行业主管部门抓好本系统、本行业对《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督促各单位抓好对《规定》的学习,要使单位员工都了解《规定》的基本要求。要通过大张旗鼓地宣传,着力营造学习、宣传和自觉遵守《规定》的浓厚氛围,使社会各单位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意识。集中宣传贯彻工作可分为两个阶段:自《规定》发布之日至实施之日为第一个阶段,主要任务是广泛宣传,重点培训,让各单位特别是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等了解、掌握《规定》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为《规定》的顺利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自实施之日起的第一个月为第二个阶段,主要任务是开展“《规定》宣传月”活动,通过多种形式,进一步掀起宣传贯彻的高潮,促进单位切实落实《规定》,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认真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根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见附件)和本地的实际情况,立即研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具体标准。确定时,可以适当严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不得放宽。界定标准确定后,应当连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的内容、期限等要求一并向社会公告,由各单位自觉“对号入座”,主动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同时,公安消防机构要组织对辖区内的单位进行认真调查,摸清底数,并在此基础上对申报备案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核实。对于应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备案的,要通知其在规定限期内补报备案。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务于2002年5月1日前完成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核实确定工作,重点单位名单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告。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分类统计。
 
三、抓点带面,分类指导,落实《规定》。
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要根据本辖区实际,在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分别选择1至2个试点单位进行重点指导,培养典型,树立样板。要指导、督促试点单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落实防火巡查、防火检查的要求,制作检查记录;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检查维修保养要求,制作检查维修保养情况记录,建立灭火器档案资料;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要求,制作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记录;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通过抓点带面,分类指导,推动《规定》的落实。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规定》是在总结近年来消防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专门规范社会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重要规章。《规定》的发布施行,对于推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化、社会化,防止火灾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公安机关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把贯彻《规定》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和明年工作计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明确一名主要领导,具体负责抓好实施《规定》各项工作的落实。
各地工作中的经验、做法以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2001年12月27日
 
附件: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对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4.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5.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