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消防协会消防产品质量自律与创新 专业委员会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 2019-12-31 来源: 湖北省消防协会 作者: 湖北省消防协会

湖北省消防协会消防产品质量自律与创新专业委员会行业自律公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湖北省消防产品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保障行业整体利益,创造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消防行业公信力,进一步推动消防产业自律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已加入省消防协会的湖北省境内从事生产、销售、维修、保养消防产品的合法企业,承诺遵守本自律公约,即为湖北省消防产品行业自律与创新专业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行业成员)。本专业委员会欢迎和鼓励省外企业加入并积极参加活动。所有行业成员均应遵守本公约。

湖北省消防协会的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所在单位应成为本公约的模范执行者。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消防产品,是指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主要包括:火灾报警产品、火灾防护产品、灭火设备产品、消防装备产品等。

第四条  湖北省消防协会消防产品质量自律与创新专业委员会根据行业内各类产品发展情况和需要,下设若干专业办公室。专业办公室主任单位按年实行轮值制,轮值主任单位在专业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轮值期间专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湖北省消防协会消防产品质量自律与创新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公约的制定和修改,各专业办公室应结合各自细分专业的特点,适时制定相关的公约分则和实践性自律要求,作为本公约的补充文件共同遵守。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生产和经营的是用于预防和扑救火灾以及实施抢险救援的消防产品,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制度,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和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必须以社会消防安全为己任,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努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市场体系,积极配合政府的监督管理,促进产品和各种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和良性竞争。

第八条  自觉遵循诚信原则,努力形成以职业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九条  提倡文明竞争,充分尊重竞争对手的人格和合法权益。倡导通过适应市场需求、开展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和科学管理、优质服务等自我进取方式参与竞争,以义生利,以德兴业。

第十条  提倡专业委员会内部的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和行业间的协作,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行业整体利益,大事相商、共谋发展。

第十一条  提倡学知识、学科学、学技术,以强化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为核心,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修养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  对背离上述行业道德的现象和行为,提倡互相监督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向有关协调和管理机构如实反映。情节严重的,协会内部通报,或在协会网站上通报批评。

第三章   行业规则

第十三条  行业成员不得生产、销售以下消防产品: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消防产品;

(二)质量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三)国家明令淘汰和过期失效的消防产品。

第十四条  行业成员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鼓励积极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执行经审查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严禁无标生产。

第十五条  行业成员所生产的消防产品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制度范围的,必须持有合法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并使用认证标志;属于自愿性认证的产品,应经国家消防产品质检机构型式检验合格。鼓励企业对该类产品进行自愿性认证。禁止无证生产或将证书转让其它企业使用。

第十六条  行业成员应保证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与认证、及型式检验的样品质量完全一致,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用户。法律、法规对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则必须满足特殊规定的要求,禁止非法生产。

第十七条  行业成员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推行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管理方法,积极引入新型科技成果,研发本行业领域的新型消防产品,推动消防科技成果转化。坚决杜绝质量不合格及劣质产品进入流通市场。

第十八条  禁止经营活动中的欺诈、强迫行为,严禁盗用他人商业信誉、产品信誉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得在产品上或广告中对产品作与事实不符及容易引人误解的表示或宣传。

第十九条  禁止价格作弊。不得以低于成本定价、掠夺性定价、不正当联合定价、价格欺诈等进行恶意竞争。

第二十条  禁止故意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企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禁止滥用经济优势和不正当地利用行政力量,有组织地垄断市场等行为。具有竞争关系的行业成员不得通过契约、协议或其它方式串通,以共同分割市场,决定产品和服务价格,人为地操纵生产和流通,限制和削弱应有的竞争。

第二十二条  禁止弄虚作假,违反法定财务制度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一切有损国格、民族尊严、社会公益的经营行为。

第四章  公约管理

第二十四条  湖北省消防协会消防产品质量自律与创新专业委员会为实施本公约的常设机构,在湖北省消防协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公约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湖北省消防协会消防产品质量自律与创新专业委员会鼓励、支持企业不断创新并生产高科技含量的合格产品。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现场会等方式加强专业知识培训,增强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不断提升会员企业产品质量和综合竞争力。树立和培育会员企业产品质量和诚信自律典型。利用各种合法渠道和网络媒体对勇于创新不断进取遵纪守法的优秀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质量管理不善、产品不合格、火灾延伸调查处理结果的企业进行处理,并向社会曝光。

第二十六条  湖北省消防协会消防产品质量自律与创新专业委员会积极为会员企业的产品申报、资质评定等提供协调和服务工作。专业委员会将积极参与行业信用建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会员企业信用信息收集标准,建立行业内部信用信息收集渠道,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加强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本着以服务会员企业,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用水平为宗旨,遵循会员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依法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依托新闻媒体、内部刊物和协会网站,积极宣传推广信用评价结果,提高诚信会员企业在政府、市场占有率中的接受度和知名度。

第二十七条  湖北省消防协会消防产品质量自律与创新专业委员将加强会员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主动与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征信机构等行业组织对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为会员企业提供多层次全方位信用信息服务。会员企业信用信息将作为评先评优、市场拓展、行业扶持和奖励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对申请认定湖北省著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全省消防同行业中的排名,根据省市场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有效证明;帮助信用良好的会员企业获取更多的业务优惠便利和市场机会。

第二十八条  鼓励、支持行业成员企业每半年通过网上向专业委员会报送一次本企业经营及诚信守法的有关基本情况,以便随时掌握成员企业经营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帮助解决困难的方法和措施。企业报送的有关数据亦可作为该企业参与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公约行为的行业成员,由本行业相关专业办公室负责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湖北省消防协会消防产品质量自律与创新专业委员会批准后实施。根据违反公约的情节轻重,湖北省消防协会消防产品质量自律与创新专业委员会可分别对其采取批评教育、责令赔礼道歉或做出检查、内部通报、取消参加行业分会活动和行业公共活动资格、向公众曝光、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等措施,以维护公约的严肃性。

第三十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和其他组织、个人有权向相关行业分会提出维护权益、责令侵害者停止侵害行为的请求,也可直接向湖北省消防协会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上述请求,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行业成员对他人反映其违反本公约的行为有异议或对其进行的处罚有异议,有权向行业分会提请技术支持,也可直接向湖北省消防协会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执行中发生的各种行业内纠纷和争端,提倡在行业分会的协调下,由当事各方本着相互谅解、磋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

第三十三条  鼓励、支持、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经湖北省消防协会消防产品质量自律与创新专业委员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自湖北省消防协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公约由湖北省消防协会消防产品质量自律与创新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公约的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湖北省消防协会消防产品质量自律与创新专业委员会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

服务行业自律承诺书

为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保证消防产品质量,本人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维护消防产品行业市场秩序,积极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坚持信誉至上和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以社会消防安全为己任,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不生产、销售以下消防产品: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消防产品;

2、质量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3、国家明令淘汰和过期失效的消防产品。

(四)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积极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执行经审查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严禁无标生产。

(五)生产的消防产品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制度范围的,必须持有合法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并使用认证标志;未纳入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经国家消防产品质检机构检验合格。企业宜对该类产品进行自愿性认证。禁止无证生产或转让证书和营业执照等行为。

(六)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应与认证、型式检验的样品质量完全一致,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用户。法律、法规对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则必须满足特殊规定的要求,禁止非法生产。

(七)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推行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管理方法,杜绝质量不合格及劣质产品进入流通市场。

(八)严禁经营活动中的欺诈、强迫行为。严禁盗用他人商业信誉、产品信誉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得在产品上或广告中对产品作与事实不符及容易引人误解的表示或宣传。

(九)禁止价格作弊。不得以低于成本定价、掠夺性定价、不正当联合定价、价格欺诈等进行恶意竞争。

(十)禁止滥用经济优势和不正当地利用行政力量,有组织地垄断市场等行为。具有竞争关系的行业成员不得通过契约、协议或其它方式串通,以共同分割市场,决定产品和服务价格,人为地操纵生产和流通,限制和削弱应有的竞争

(十一)禁止弄虚作假,违反法定财务制度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十二)禁止一切有损国格、民族尊严、社会公益的经营行为。

(十三)严格企业管理,不断提高和完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自觉接受湖北省消防协会消防产品质量自律与创新专业委员会的检查、指导和考评。

(十四)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书的有关行为,应及时向消防产品质量自律与创新专业委员会反应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十五)自觉接受湖北省消防协会消防产品质量自律与创新专业委员会对本承诺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书行为,自愿接受相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