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判例:火灾事故中房东的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 2022-08-24

房屋转租后发生火灾事故

受损邻居找谁赔?

出租人将房屋租给承租人后,承租人再将房屋转租的情况在日常生活中并不罕见。如果房屋转租后发生了火灾事故,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是一起由该院近期审理宣判的由火灾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看看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吧!

基本案情

人物关系:二房东乙,租户丙,邻居甲。

原告甲系宝山区某小区56号401室房屋的产权人,被告乙系同楼409室房屋承租人。被告乙(二房东)承租后,经房东同意,将409室房屋转租给被告丙。

2017年10月23日,409室房屋发生火灾,导致409室及相邻的410室、405室、408室、309室、310室等房屋的建筑结构、屋内物品等不同程度烧毁。56号楼内其余各房间及公共走道等亦受到不同程度的高温、烟熏、水渍影响,其中一辆轿车部分受损,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上海市宝山区公安消防支队调查,起火部位为409室内西北角放置的电动自行车电瓶处。起火原因为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电瓶组故障爆燃引燃周边可燃物并扩大成灾。

原告甲将被告乙、丙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沈某赔偿原告物损费、装修装饰损失、洗衣费、宽带移机费用、房屋租金、鉴定费、搬家费等共计22万余元,并要求乙对被告丙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双方诉辩称

原告甲陈述:此次火灾系被告丙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电瓶起火引起,故被告丙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乙对房屋的安全使用未尽到监督管理义务,应与被告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丙辩称,起火的电瓶系被告丙所有,事发时并未充电,电瓶自行起火。小区消防设施不完备、道路阻塞、房屋老旧导致损失扩大,具体责任比例由法院认定。

被告乙辩称,被告乙作为出租方,也是受害者。电瓶不是乙所有,起火与自己无关,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火灾系被告丙所有的电动自行车电瓶起火引起,故被告丙作为实际侵权人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电动自行车电瓶系常见的生活用品,通常情况下放置在屋内并无不妥,故被告乙(二房东)不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原告主张被告乙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决被告丙(租户)赔偿原告物损费、装修装饰损失、宽带移机费用、搬家费、房屋租金、租房中介费、鉴定费等共计20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房屋租赁中的消防安全注意点有那些?

 房东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前,首先要保证房屋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与安全居住标准,不能存在安全隐患。

 租客承租房屋时,应注意仔细检查房屋的设施,看看是否存有安全隐患。如果存在,应及时向房东提出并要求修复。在入住后应安全使用房屋,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租客还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并加以妥善保管,未经房东允许,不得私自转租或违反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否则不仅要自担损失,还可能要向房东承担赔偿责任。

为避免纠纷,建议房屋租赁各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义务及责任,在入住前应该仔细检查相关设施的安全,做好房屋交接工作。为避免损失,租赁双方还可购买相关的商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