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北省消防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E,缩写为HBF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消防科技、专业工作者和科研、教学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面向消防科技前沿、面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协会职能和纽带作为,团结引领会员、热心消防事业的人士,致力于促进我省消防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消防科普知识的普及和传播,促进消防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依法办会原则,团结广大会员,积极开展各项有益的消防活动,致力于促进我省消防科学技术的繁荣和消防事业的发展,为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及相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和群团工作。
第七条 本会住所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号鹏程国际A座2904-29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坚持党的领导,积极开展党建各项活动,宣传、贯彻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政策,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开展消防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和服务性认证、团体标准编制发布和地方标准立项申报、消防技术服务、消防创新产品和品牌认定等工作;
(三)开展省内外消防学术研讨交流活动,搭建消防学术交流平台,加强同国内外消防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友好往来,学习先进消防技术;
(四) 组织举办消防科技交流会、展览、讲座,推广应用先进消防救援技术和产品;
(五)促进本会与会员之间的消防科技合作研发,增进会员、本会之间的交流合作;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消防科普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七)为会员开展消防技术咨询,培训消防专业技术方面的人才,协助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发消防新技术、新产品;
(八)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消防科技书籍、学术论文集、科普读物和音像制品;
(九)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荐消防人才;
(十)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消防业务的专业工作者及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利;
(七)享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以及优先获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按要求积极撰写消防学术论文和参加消防科普、技术咨询等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和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5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1/5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惩;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0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通过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一条 设立了党组织的,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理事长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
(六)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社会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本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6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