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设局、消防大队、行政审批局,市设计审查办:
根据住建部、应急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要求,为保持工作连续性,现就我市做好移交承接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过渡期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工作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自2019年5月6日起至6月30日止。在过渡期内,委托市消防支队和各区消防大队协助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验收事项。
二、工作措施
(一)在2019年6月20日前,联合图审窗口统一受理既有公共建筑室内装修项目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受理新(改、扩)建项目联合验收和既有公共建筑室内装修项目消防验收申请。
(二)联合图审窗口和联合验收窗口负责对消防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受理决定书、一次性补正告知单或不予受理告知书;消防部门协助进行资料审查。
(三)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的补充通知》(武项审改办[2018]18号)、《武汉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暂行规定》(武项审改办[2018]5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既有公共建筑装修项目消防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武城建[2019]22号)规定,联合图审窗口和联合验收窗口在受理后,将申报项目委托给消防部门进行既有公共建筑室内装修项目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新(改、扩)建项目和既有公共建筑室内装修项目的现场消防技术检查。
(四)消防部门向联合图审窗口和联合验收窗口反馈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和现场消防技术检查意见。联合图审窗口和联合验收窗口向建设单位反馈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和消防验收意见。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为行政审批部门,则由行政审批部门向建设部门转交。
(五)消防部门协助办理的所有事项均应在6月30日前办结。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武汉市公安消防局(代印)
2019年5月5日
内容来源:建管办